| 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6-002001 | 发布时间: | 2026年10月19日 17:06 |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
当事人名称:西乡县心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702399XN
地址: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东渡社区摩托车考场南侧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4日,你公司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陕FFF516车辆开展尾气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方法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改变了关键检验检测条件,擅自更改检测方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对陕FFF51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擅自更改检测方法。
2.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724162026011313214461、610724162025010611580242)、2025年陕FFF516《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2026年陕FFF516《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对陕FFF51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擅自更改检测方法。
3.汉中星顺陇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风日产逍客DFL6430VFC1小型普通客车相关参数信息的说明》:证明陕FFF516车辆驱动方式为前置四驱,具备手动控制系统关闭或开启牵引力控制系统功能。
4.西乡县心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小菊身份证复印件、站长谯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黄小菊及站长谯虎身份证明信息。
5.车辆陕FFF516收款凭证及收费标准:证明2026年1月13日,你公司收取车辆陕FFF516检测费用300元(安检费200元、环检费1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二、专项处罚裁量—(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处10—20万元罚款”之规定,并经局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环检费壹佰元(100元),并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羽 陈雪 电话:0916-2626465
地 址:汉台区民主街62号 邮政编码:7230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