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全面实施。为贯彻落实法典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明确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洋县、西乡、勉县、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分局,应依照法典规定,在各自行政区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按照《中共汉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汉中市市本级和汉台区、南郑区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南郑大队为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案件查处。
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洋县、西乡、勉县、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分局,应在8月15日前完成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权委托。
四、2026年8月15日前,各派出机构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办理尚未结案的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案件,仍按原执法主体名义继续办理至案件结案。
五、各派出机构应按程序公示执法主体资格,按要求配套完善年度执法计划、涉企检查规范等各项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及时对接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执法工作承接有序、规范高效。
六、《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县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汉环通字〔2024〕8号)自8月15日起废止,同时回收各县区分局行政处罚专用章。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