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1月4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81件,目前已办结146件。现将第二十六批12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 编号 |
1 |
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9号天利航空压力设备院内的汉台区聚合源再生资源公司,没有环评验收私自生产加工至今,生产时噪音大、气味难闻。投诉人于2021年11月反映后,相关部门答复:已令该厂停止生产经营直到手续完善,但投诉人12月17日发现该厂继续收货,未停止生产。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台区聚合源再生资源公司全称为汉中聚合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汉台区老君镇九号信箱(汉中天利航空压力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该公司2019年6月与汉中天利航空压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依托该公司闲置厂房建设废旧塑料加工厂,经营范围: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回收、加工、销售;塑料颗粒、板材、橡塑制品、塑料原料的生产及销售。该公司建有两个生产车间,分别是再生塑料颗粒加工车间及废旧物资回收车间。再生塑料颗粒加车间目前主要建设了1条EPS造粒生产线,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一台、造粒机一台,配套安装采用粗滤+UV光氧+活性炭处理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一套和15米高的排气筒。废旧物资回收主要回收废塑料、废纸板、废酒瓶,进行分类打包后销售。 1.关于“没有环评验收私自生产加工至今”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了《再生塑料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4月15日取得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汉环批复〔2020〕1号)。该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与陕西联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申办合同,2021年12月14日、15日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开展了验收监测,2021年12月25日完成了竣工环保验收。 2.关于“生产时噪音大”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对生产厂房进行了密闭, EPS造粒生产线配套安装的粗滤+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自带风机和粉碎机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机械声音。2021年12月14日、15日,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厂界东、南、西、北、西南侧共布设5个点位,对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东侧、南侧、西侧、北侧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西南侧郑家坝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环境噪声限值。 3.关于“气味难闻”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2020年7月安装了EPS造粒机、2021年6月安装了粉碎机。该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11日,7月20日,8月3日,9月20日,10月26日,11月14日对生产设备粉碎机和造粒机进行了生产调试,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安装到位,导致造粒生产线废气直排,气味较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已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8日该公司安装了采用粗滤+UV光氧+活性炭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2021年12月14日、15日该公司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正常生产时,废气排气筒出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等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下风向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符合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4.关于“投诉人于2021年11月反映后,相关部门答复:已令该厂停止生产经营直到手续完善,但投诉人12月17日发现该厂继续收货,未停止生产”问题属实。调查组查阅了投诉处理台账,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24日两次向汉中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反映该公司未验收继续加工生产。接到投诉后,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发现该公司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于2021年12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2021〕92号),责令该公司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生产。12月14日—15日,因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公司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该公司于14、15日生产了2天,监测完后该公司停产至今。12月17日该公司EPS造粒生产线未生产,废旧物资回收厂区正常经营。 |
是 |
针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运、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于2021年12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2021〕92号),要求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在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 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正在修改完善,在2022年1月7日前核发到位。 |
D2SN2021 12290008 |
2 |
汉中市城固县利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多处排污管道出现淤堵,排污不畅,污水外溢到地表面。A10单元北三间门面房、A8单元南两间被污水倒灌室内,其中A10单元地下室管道破裂,300余平方米面积积污水深约10公分左右,臭气冲天。第九栋楼北,粪尿直排雨水管道,雨污混流。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城固县利民小区位于城固县西环三路中段,建有住宅楼9栋,商住楼3栋,共有住户445户。2019年9月列入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由城固县房管局下属的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主要对小区楼房屋顶及外立面、室外给排水、道路、强弱电进行提升改造。该项目于2020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完工。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利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多处排污管道出现淤堵,排污不畅,污水外溢到地表面”问题属实。2022年1月1日,调查组现场勘查,利民小区排污管道管径及现场测量管道坡度均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总体排污畅通,但A10楼前污水检查井及小区市政排污口有部分堵塞现象,导致排水不畅。经进一步调查,堵塞原因为部分餐饮店将餐饮废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加之近期气温骤降,废油凝结,造成管道淤堵,排污不畅。经现场核查及调查走访,小区未出现污水外溢到地面现象。 2.关于“A10单元北三间门面房、A8单元南两间被污水倒灌室内,其中A10单元地下室管道破裂,300余平方米面积积污水深约10公分左右,臭气冲天”问题部分属实。经查,A10单元北三间门面房和A8单元南两间门面房为2家餐饮业经营门店,经营业主为图方便,将餐饮废水直接倒进室内卫生间下水管道中,导致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室内,并非“污水倒灌”。同时,调查组对A10单元、A8单元所有房屋进行逐一排查,在A10单元发现有一处一层商铺卫生间室内下水管道接头有少许渗漏滴水,其余各处均未发现有污水汇聚现象,地下室地面干爽无积水。 3.关于“第九栋楼北,粪尿直排雨水管道,雨污混流”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小区建有两条排水管道,一条为雨水排放管道,一条为化粪池污水排放管道,最终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实现了雨污分流。现场核查时,未发现“第九栋楼北”粪污直排雨水管道,雨污混流现象,经走访小区住户,也表示未发现上述现象。 |
是 |
一是城固县房管局责成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对堵塞的管道进行清掏和高压冲洗,保证管道畅通,目前已完成整改工作。二是城固县房管局责成省建十公司对商铺卫生间内下水管道接头进行更换,目前已完成下水管道接头更换工作。三是城固县政府责成城固县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加大对餐饮业厨余垃圾整治力度,杜绝违规排放餐饮废油的行为。 |
X2SN2021 12290001 |
3 |
汉中市城固县乐城公园7号楼下的金立超市,售卖炸鸡炸鸭等食物,油烟污染非常严重。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城固县乐城公园7号楼下的金立超市”实际为汉中金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乐成公园分公司,位于城固县西环三路南段乐城公园如意湖畔7、8号(商住楼)一楼,该商住楼一、二楼为商业区,三楼以上为住户,共有住户180户。该超市内设熟食操作间3间(1号操作间炸鸡、2号操作间制作面点、3号操作间面包烘烤),总操作面积约40平米,操作时间为每天早6:30至晚9时。3个操作间均使用电力节能环保灶具,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油烟经处理后通过排烟管排放至7号楼一楼南侧距离地面50公分的窗户外,排烟管口安装了水雾喷淋系统,以降低油烟排放气味。 2022年12月31日,现场核查时,该超市操作间油烟净化器内部干净,对油烟净化器定期进行了清洗。2022年1月1日,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超市(油炸区)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油烟折算浓度最大值及均值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93-2001)标准限值。该超市油烟虽达标排放,但其操作间窗户密闭性能差,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油烟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
是 |
一是城固县城管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要求该店加强油烟净化设备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排放达标。二是责令该超市对操作间窗户进行密闭,确保油烟不外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
D2SN2021 12290015 |
4 |
汉中市城固县上元观镇张家庵腾远科技占用小学(原张家庵小学)生产化工产品,一部分污水未处理排到地下,一部分经过一千多米的暗渠排到漠渠,气味刺鼻。该厂扩建后建在村庄耕地里,污染地下水。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张家庵腾远科技”实际为汉中市鹏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城固县上元观镇张家庵村三组。 1.关于“一部分经过一千多米的暗渠排到漠渠,气味刺鼻”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暗渠”实际为该公司在退水渠边埋设的雨水排放管,为水泥预制,管径约30厘米,长约360米,最终通向厂区东侧退水渠中。由于原料涨价、经营下滑等原因,该公司从2021年11月18日起处于停产状态。2021年12月15日起,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会同上元观镇人民政府对鹏远公司场内及场外周边水渠开展了4次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废水收集各环节均为密闭管道传输,未发现该雨水排放管存在生产废水排放迹象。日常执法检查中,也未发现该公司通过该雨水排放管道排放生产废水现象。 2.关于“一部分污水未处理排到地下,污染地下水”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厂区内共建有2口地下水取水井,1#井为备用井,位于厂区东侧,深度约50米,2#井为使用井,位于厂区西侧,深度约95米。两口井均为公司生产生活水源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向井内排放污水的迹象。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共对该公司开展了4次地下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周边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苯”均未检出。 3.关于“该厂扩建后建在村庄耕地里”问题不属实。经查,2015年11月,该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取得该宗土地,共计24.8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工业用地,办理有不动产权登记(证号:陕〔2019〕城固县不动产第0002511号),经城固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上元观国土所核查,该公司未进行扩建,不存在占用耕地现象。 |
否 |
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加密日常监测频次,如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周边环境质量安全。 |
D2SN2021 12290019 |
5 |
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小西关村示范小区隔壁的黄某某将垃圾堆到了示范小区东墙外,导致大家都给此地扔垃圾,现在垃圾越来越多,无人处理。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城固县博望镇小西关村示范小区”实际为城固县莲花街道办小西关示范小区。群众反映的“黄某某”实为王某某,居住在城固县莲花街道办小西关示范小区。 1.关于“将垃圾堆到了示范小区东墙外”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垃圾堆”实际为王某某整修房屋时产生的废弃边角料(主要为旧木门、废旧木料、水泥料包等建筑废料),临时堆放在自家西山墙外,此处属于示范小区公共通道,对小区其他居民出入及周边卫生造成一定影响。小西关村曾要求王某某进行清理,王某某以堆放的建筑废料后续还有其他用处为由,承诺会自行清理,但截止2021年12月30日,仍未清理。 2.关于“大家都给此地扔垃圾”问题不属实。经查,小区各住户产生的垃圾堆放在垃圾箱,收集后统一清运,王某某堆存“垃圾处”主要为整修房屋时产生的废弃边角料,没有生活垃圾,不存在其他住户乱倒乱堆垃圾现象。 |
是 |
城固县莲花街道办责成小西关村委会立即对废弃堆料进行清理,并要求王某某及时清理房屋整修建筑垃圾,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得影响其他村民正常生活。2021年12月31日,废弃堆料已全部清理,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出入。 |
D2SN2021 12290022 |
6 |
1.汉中市城固县老庄镇老庄村陕西飞机制造厂有一个暗道,通过暗道将污水排至文川河;2.汉中市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的生活污水直接排至文川河,最终流入汉江。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飞公司)始建于1969年,是定点研制生产大、中型运输机、特种机的大型军工骨干企业。该公司分为南北两个生产厂区,北区(山上)位于城固县老庄镇,南区(山下)位于城固县柳林镇,南北两区相距13公里。目前,该公司产品研发及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南区,北区仅有部分飞机零部件加工生产车间和职工家属居住区。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老庄镇老庄村陕西飞机制造厂有一个暗道,通过暗道将污水排至文川河”问题不属实。经查,陕飞公司北区(山上)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代号420),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北侧排洪渠,最终进入文川河。2021年12月12日和12月31日,调查组2次对陕飞公司北区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将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直接或通过暗道排至文川河的现象。日常执法监管中,也未发现该公司通过暗管将污水外排现象。(1)2021年12月12日,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对陕飞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代号420)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陕飞公司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中PH为7.8、COD浓度为16mg/L、氨氮浓度为0.443 mg/L、悬浮物浓度为8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0.05L mg/L、色度为5,所测项目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之一级标准A和表2标准;2021年12月31日,陕西正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陕飞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代号420)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正环检字(2022)第001号):陕飞公司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中PH为7.7、COD浓度为28mg/L、氨氮浓度为0.73mg/L,所测项目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之一级A标准限值。(2)2021年12月12日,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对文川河流经老庄镇上游和下游2个断面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文川河流经老庄镇上游PH为7.4、COD浓度为6mg/L、氨氮浓度为0.362mg/L,文川河流经老庄镇下游PH为8.2、COD浓度为13mg/L、氨氮浓度为0.448mg/L,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之II类标准。 2.关于“汉中市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的生活污水直接排至文川河,最终流入汉江”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实际为城固县老庄镇广杨村大桥西北角和幸福家园社区东南角各有1条东西走向的农田灌溉退水渠,最终流入文川河,渠内水存在异味。经调查走访,这2条农田灌溉退水渠内老庄集镇及沿线居民将部分洗衣、洗漱、厨房及厕所用水等生活污水排入渠中,导致退水渠内异味产生。 2021年12月12日,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对广杨村大桥西北角和幸福家园社区东南角各有1条东西走向的农田灌溉退水渠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广杨村大桥西北角沟渠PH为7.3、COD浓度为120mg/L、氨氮浓度为12.6mg/L,幸福家园社区东南角沟渠PH为7.2、COD浓度为136mg/L、氨氮浓度为13.7mg/L,所测项目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5084-2021)表1之水田作物标准限值。 现场核查时,退水渠两岸居民生活污水截流工程已建成,在广杨村大桥西北角和幸福家园社区东南角建设了容积为120立方米、150立方米的污水收集沉淀池一座,目前正在进行管道接入工作,预计2022年1月10日前投运。 |
是 |
一是城固县政府责成老庄镇政府认真开展辖区配套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排查,不断提高集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二是要求老庄镇政府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2022年10月前底建成投运,确保老庄集镇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
D2SN2021 12290023 |
7 |
汉中市城固县莲花办事处小西关村的集体土地被村干部卖了之后建房子。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集体土地”位于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小西关村一中西边,面积15.882亩,权属小西关村村委会,土地确权在小西关村集体名下,不属于农户个人所有,目前小西关村62户群众将此地作为菜园种植蔬菜。群众反映的“卖了之后建房子”实际为拟在上述地块建设的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建设单位:陕西建工十建城固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7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陕征土批〔2020〕817号),将该“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用于建设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后,2020年9月14日,城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2021年2月5日,城固县莲花街道小西关村召开了征地涉及群众全体会议,向群众告知此地块拟被征收,并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群众对城固县政府征地事项表示支持。2021年10月中旬,城固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小西关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款全额拨付小西关村委会。目前,由于村民阻挠,该安置小区项目尚未正式开工。 |
是 |
城固县政府督促莲花街道会同小西关村、县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县棚改办加大棚改项目政策宣传工作,取得群众对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
D2SN2021 12290019 |
8 |
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有八个大型洗沙场,对当地生活有一定的影响,污染了空气、水源、噪音。中央督察组调查的时候,村委会已经向村民交代过了,不要说是现任书记杨某参与洗沙场的工作,就说是不知道,来应付督察组的工作。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有八个大型洗沙场,对当地生活有一定影响,污染了空气、水源、噪音”的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12月31日,调查组对天明镇辖区河道范围内开展逐一排查,未发现洗沙场,天明镇境内南沙河、堰沟河、元河河段水体清澈,河床平整,植被无破坏,呈现正常自然形态,无采砂作业迹象,河道范围内未发现有洗沙场及加工、分筛砂石设备。同时,调查组走访天明镇双元、盐井、天明、瓦屋、中台、高坝6村(社区)周边13户群众,均反映河道范围内没有发现筛沙、洗砂现象。2018年3月至今,城固县水利局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天明镇辖区河道范围内存在挖沙现象,也未接到过相关线索及问题举报。 经进一步了解,天明镇近三年夏季汛期降雨较多,造成境内部分山体滑坡塌方、通村道路损毁,在排险疏通道路工作中,零星山砂由个别人私自收购进行堆放或分洗,2020年底开始,先后在盐井村4组原盐井粮站院内、黄泥村2组胡家坝和黄泥村2组干砂湾建设了3个洗砂点,主要对排险疏通道路时产生的山砂进行筛分。黄泥村2组胡家坝和黄泥村2组干砂湾洗砂点均建设在山湾空地,周边无住户;盐井村4组洗砂点距离周边村民约50米,在筛分山砂石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和扬尘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2021年12月31日,城固县监测站分别在南沙河天明镇境内上游黄泥村断面、下游瓦屋村断面,堰沟河天明镇境内上游高坝村断面、下游盐井村断面,牧马河天明镇境内上游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 2.关于“中央督察组调查的时候,村委会已经向村民交代过了,不要说是现任书记杨某参与洗沙场的工作,就说是不知道,来应付督察组的工作”问题不属实。经查,杨某在天明镇任职期间,从未参与或安排他人在天明镇辖区内堆沙、洗沙。城固县纪委监委、县水利局等部门也未接到过有关此类问题举报,在日常监管巡查中也未发现有投诉反映的情形。通过对天明镇3个村村委会和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村委会授意群众应对中央督察组调查情形。 |
是 |
针对盐井村4组原盐井粮站院内洗砂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1〕19号),对其行政处罚1.8万元。 |
D2SN2021 1229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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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12月4日来电、12月7日来信反映: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南集路口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违法偷挖河沙,大概约30749.2立方。12月25日再次来电表示:已从汉中日报看到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1、调查情况未详细核实,存在敷衍应付情况;2、对李红波挖砂采出量结果不满意,各部门调查的挖砂量均不一样;3、对调查结果不满意,省环保督察组调查时公示结果表示反映问题不属实,中央环保督察组调查时公示结果又表示属实,对前后处理结果不一致不满意。12月29日再次来信表示:对核定砂石采出量约2000方结果不满意。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 1.关于“12月4日来电、12月7日来信反映: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南集路口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违法偷挖河沙,大概约30749.2立方”问题属实。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于12月14日在汉中市网站和汉中日报进行了公示。 2.关于“12月25日再次来电表示:已从汉中日报看到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1、调查情况未详细核实,存在敷衍应付情况;2、对李红波挖砂采出量结果不满意,各部门调查的挖砂量均不一样”问题属实。经查,12月6日以来,城固县人民政府先后4次组织城固县公安局、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莲花街道办等部门进行现场走访调查。12月10日以来,城固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连续对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法人李某某、挖掘机司机、铲车司机、土方回填售土单位负责等人进行问询,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县公安局、莲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挖砂量问题,有关方面进行了4次勘查,分别是:(1)投诉人勘查情况。2021年6月10日,投诉人委托陕西致远测绘公司和陕西秦证评估公司对挖砂量进行测算,测算挖砂量30749.2立方米。(2)城固县公安局调查情况。2021年12月10日以来,城固县公安局连续对城固县庙坡红诚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农场承包人)进行问讯,并通过侦办,对李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以及实施该沙坑土方回填的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讯问,经三方调查取证,相互印证支撑,确定李红波在2019年10月至11月共在该农场内采挖砂石约2000立方米。(3)城固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情况。2021年12月8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委托汉中瑞宇信测有限公司对农场内疑似挖砂低洼处进行了现场测绘,测绘结果显示,砂坑面积73.36平方米(合0.11亩),平均深度0.5米,挖方量36.68立方米;2021年12月14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农场进行地质工程勘测,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定如、副总经理刘建设,工作人员陈涛、刘辉)现场见证了勘测工作,根据出具的《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集南路口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国用农用地非法采砂资源储量说明书》显示,非法采砂面积4232平方米,以2021年12月14日为估算基准日,估算非法采砂资源量矿石量4593立方米。 3.关于“对调查结果不满意,省环保督察组调查时公示结果表示反映问题不属实,中央环保督察组调查时公示结果又表示属实,对前后处理结果不一致不满意”问题。 2021年5月28日,接到省第四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的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挖砂问题信访举报后,城固县法院依据李某某的执行申请,依法强制执行(2021)陕072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目的是回填土坑,恢复土地原状。因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配合,致使土地恢复工作无法如期进行。 2021年6月5日,投诉人再次向省生态环保督察组举报该问题后,城固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启动调查工作,但因投诉人反映的挖砂问题距离时间较长,且没有提供当时现场挖砂人员、机械设备及运砂车辆视频、照片等直接证据,无法锁定违法事实和人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挖砂行为。 2021年12月9日,城固县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局,城固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通过侦办,对李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以及实施该砂坑土方回填的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讯问,经三方调查取证,相互印证支撑,确定李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在该农场内存在挖砂行为。 |
是 |
一是针对李某某非法挖砂违法行为,由城固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在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由李红波对开挖的砂坑进行回填复平。三是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对挖砂量依法进行最终裁定,化解信访纠纷。 |
X2SN2021 12290020 |
10 |
汉中市洋县七四派出所往西300米108国道南边轿车轮胎批发的广告牌特别亮,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
洋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洋县七四派出所往西300米108国道南边轿车轮胎批发”实际为洋县建大轮胎专卖店,位于洋县戚氏街道办竹园村四组,主要从事轮胎销售及动平衡、轮胎修补。 洋县建大轮胎专卖店租用洋县戚氏街道办竹园村四组张某某房屋销售汽车轮胎,一楼为专卖店门面房,二楼为仓库。该经营户于2021年10月安装店面门头广告牌,广告牌长9.6米、宽1.6米,广告牌上装有约长1.1m、宽0.8m的六个LED灯,用来装饰“轿车轮胎批发”广告语。LED灯每天晚上天黑后开启,第二天早晨关闭。该经营户正对面住有两户居民,与该经营户相距40米,店面门头广告牌灯光确能够照射到对面住户。但该经营户广告牌设置符合《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应急救援等正常功能,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的规定。 调查组就灯光是否影响群众生活走访了附近其他5户群众,群众表示影响不大。 |
是 |
无 |
D2SN2021 12290001 |
11 |
汉中市洋县戚氏办戚氏村12组108国道南有一个煤厂,离自来水水源很近,粉尘大,污水水源;晚上装卸煤,噪音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集体道路,导致居民无法出门。108国道北有一个再生塑料厂,将污水排入农田,冬天农田水深有1米多,致无法耕种。 |
洋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洋县戚氏办戚氏村12组108国道南有一个煤厂,离自来水水源很近,粉尘大,污水水源”问题。经查,反映煤厂粉尘大属实,污染水源不属实。经调查,群众反映的“煤厂”实际为洋县双燕煤销售部,位于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戚氏村十二组108国道路边,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核准经营范围为煤炭及制品销售。该煤厂北临108国道,南临两户住房(距群众住房约1.5米),东临戚氏村十二组集体的空地,西临戚氏村十二组集体的水井(距水井围墙约1米)。该煤厂露天堆煤约3吨,其中散煤约2吨,用彩条布进行覆盖,袋装煤约1吨,码齐堆放。该煤厂平时采用清扫、洒水的方式降低扬尘。 该煤厂西侧的水井是戚氏街道办事处戚氏村饮用水井,脱贫攻坚期间每年对该井水质进行检测,2021年10月27日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陕西地矿汉中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村生活饮用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关于“晚上装卸煤,噪音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问题属实。该煤厂平均2个月拉一次煤,噪声主要产生在煤炭装卸过程中,铁锹铲煤发出声音,为偶发性噪声。 3.关于“占集体道路,导致居民无法出门”问题不属实。经查,该煤厂租用戚氏村十二组集体用地,经调查村干部及周边村民,该煤厂未占用集体道路,不影响村民出行。 4.关于“108国道北有一个再生塑料厂,将污水排入农田,冬天农田水深有1米多,致无法耕种”问题。经查,该厂污水排入灌溉渠属实,其他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再生塑料厂”为洋县亿通再生物质有限公司,位于戚氏街道办事处戚氏村十二组,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销售。主要生产设施有破碎机、漂洗机、切粒机、造粒机等,配套建设有四级沉淀池、压滤机、UA光解+除尘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 经调查,洋县亿通再生物质有限公司厂区东南角有一农田灌溉渠,灌溉渠内有该公司排放污水的痕迹。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因调试设备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污水泵发生故障,工作人员在拆解维修法兰盘(连接压滤机的储水罐上底部设备)时导致罐体中的废水溢流至厂区东南侧的灌溉渠内。持续时间约2小时,外泄水量约10立方米。2021年12月27日,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12.32,超出限值(6-9),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一级排放标准0.69倍、1.3倍、4.4倍。 洋县亿通再生物质有限公司厂区毗邻的农田面积约有18亩,近期为冬灌期,周边农田正在陆续进行灌溉,目前约有5亩农田积水,水深约有20公分。经调查走访该村干部及周边群众,因建设洋县加气站,该区域农田东侧灌溉渠被截断,早在2014年就存在约5亩农田积水问题。2022年1月2日,调查组委托陕西云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5亩农田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是 |
针对双燕煤销售部粉尘大、噪音大问题,调查组责令煤厂加强覆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并避免夜间装卸运输煤炭,减少噪声产生。 针对洋县亿通再生物质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汉环停产告字·洋〔2021〕3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洋〔2021〕48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洋〔2021〕27号),拟处罚15万元。 |
D2SN2021 1229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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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网13批108、109号回复处理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1.回复中的3户空房被淹,2021年9月1日蓄水时政府把房屋里的人全部强行带走了,实际是一直有人居住,有视频资料为证。2.事情是9月1日发生的,处理意见中写的采样时间为2021年2月份,间隔7个月能代表现在的水质也是合格的吗?3.房屋被淹实际是因水库蓄水导致的,暴力强征导致的,回复中写的是因降雨导致。有相关证明可以证实。4.蓄水淹没房屋、土地、林地、坟地等,化粪池都未清理就蓄水了,涉嫌故意破坏生态环境。5.官方公众号上12月27日发布的要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处理结果中所述水质监测后结果均符合标准,两处相互矛盾,不知作何解释。恳请中央督察组予以重视。 |
佛坪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3户房屋被淹问题属实;投诉人所反映2021年9月1日蓄水时政府把房屋里的人全部强行带走问题不属实;投诉人所反映处理意见中写的采样时间为2021年2月份,间隔7个月能代表现在的水质也是否合格问题不属实;投诉人所反映房屋被淹实际是暴力强征导致的不属实;投诉人所反映蓄水淹没房屋、土地、林地、坟地等,化粪池都未清理就蓄水了,涉嫌故意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投诉人所反映官方公众号上12月27日发布的要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处理结果中所述水质监测后结果均符合标准,两处相互矛盾,不知作何解释问题不属实。 1.关于“举报回复中的三户空房被淹,2021年9月1日,蓄水时政府把房屋里的人强行带走,实际是一直有人居住”问题。经查,举报人反映3户房屋被淹情况属实。但3户人员安全撤离,未造成人员伤亡,仅为房屋淹没。 2.关于“房屋被淹实际是因水库蓄水导致的,暴力强征导致的,回复中写的是因降雨导致”问题不属实。经查,2021年8月,因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库佛坪、宁陕3条河流汇流区域降雨频繁,库区水位逐步抬升。2021年9月1日强降雨致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大坝全负荷泄洪1300立方米每秒,而3条河流入库水量3040立方米每秒,三河口水库水位骤然上升10米以上,达到水位高程623.5米,多次动员胡某、丁某某、胡木某3户拆迁无果的情况下,造成房屋因洪水灾害被淹。综上所述,3户房屋被淹因2021年9月1日强降雨洪水灾害造成情况属实,不存在暴力强征问题。 3.关于“举报人反映蓄水淹没房屋、土地、林地、坟地等化粪池未清理就蓄水了,涉嫌故意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经查,2019年2月1日,陕西省移民办《关于对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库库底清理实施方案(下闸蓄水阶段)的批复》(陕移发〔2019〕5号)要求:“三河口水库2019年汛后下闸蓄水”。按照陕西省移民办批复的三河口水库库底清理方案技术规范,2019年9月开始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2021年初,三河口水库已具备下闸蓄水阶段验收条件。2021年2月8日陕西省水利厅组织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终验,2021年2月22日国家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组织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库下闸蓄水阶段验收,三河口水库开始逐步蓄水。2021年4月佛坪县加大涉访涉诉问题处理力度,继续加快库底清理遗留问题处理。至2021年8月30日除石墩河镇石墩河村胡某、丁某某、胡木某3户966㎡,因涉及国有土地补偿问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未拆除而外,库区内其它构建筑物、林木(零星树木)、坟墓、杆线清理项目全部完成并组织工程单项验收。卫生清理项目由佛坪县卫健局负责,2019年7月19日通过工程招标确定汉中瑞泰恒源农林生态发展公司实施,对三河口库区厕所、化粪池、圈舍等进行清理消杀处理,佛坪县移民办委托陕西地矿汉中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检测分析,检测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蛔虫卵、钩虫卵检出值均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2012)。 综上所述,三河口水库按规范要求实施了库底清理并按程序组织了工程单项验收,陕西省水利厅组织三河口水利枢纽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终验、国家黄委和陕西省水利厅组织三河口水库验收,而库底清理是验收蓄水的1项必备条件。因此,举报反映房屋、土地、林地、坟墓、化粪池未清理就蓄水问题不属实,也不存在故意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4.关于“事情是9月1日发生的,处理意见中写的采样时间为2021年2月份,间隔7个月能代表现在的水质也是合格的吗?”“官方公众号上12月27日发布的要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处理结果中所述水质监测后结果均符合标准,两处相互矛盾,不知作何解释”问题不属实。根据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三河口水库每年进行3次水质监测。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陕西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咨询中心承担监测工作。于2021年3月、6月对三河口水利枢纽上游、下游河道水质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5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六价铬、氰化物、硫化物、砷、镉、总汞等各项指标进行2次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II 类标准。根据陕西地矿汉中监测有限公司2022年1月3日出具的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地表水监测(坝址上游100m、坝址下游1000m)结果显示总磷、总氮、氨氮、PH、高锰酸盐指数、六价铬、氰化物、硫化物、砷、镉、总汞等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限值。综上所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三河口水库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
是 |
一是高度重视胡某3户移民安置相关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进一步加大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关心关爱库区移民,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尤其是库区移民对库区清理措施的知晓率,促进调水库区保护和移民生产生活同步发展。 |
D2SN2021 12290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