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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6107000039/2022-000064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6日 11:52
来       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直驻汉有关单位: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我市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循环发展定位,协同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深化企业主体作用,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推动汉中高质量发展增添绿色动能。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 坚持多方共治共享,社会广泛参与。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强化信息公开,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文明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3. 坚持市场导向为主,完善经济政策。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拓宽投入渠道,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各行自律。
4. 坚持依法科学治理,强化精准施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坚持统筹监管、严格执法、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符合汉中实际的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各类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提高,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坚决落实党政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符合汉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任务和工作要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区)党委、政府必须担负起本行政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积极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监督各项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
(五)明确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加快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市、县(区)财政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的常态化财政支出机制。切实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保项目成效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敏感区和治理成效显著地区的资金倾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和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机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围绕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反馈问题,配合派驻督察机构定期对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移送工作模式,督导县(区)政府和企业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切实解决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纪委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七)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加快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探索设立“两山银行”,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双向转化通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实践,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全面节约能源资源,推进国家节水行动,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制度。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交通运输节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完善排污许可管理配套制度,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无缝”衔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体系。落实企业排污许可主体责任,鼓励企业依托排污许可证建立“自证守法”管理模式。加强排污许可制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融合,建立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为核查基础的环保税核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守法、规范行为,切实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广环境治理新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改,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固废(危废)、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和企业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置为重点,全面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不断提高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督促排污企业通过企业网站、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平台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体验馆藏和展览馆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修订完善《汉中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曝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搭建各方共同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网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各类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协(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技术交流培训、技术攻关和公益宣传,促进行业自律。民政、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汉中市环保产业协会”、“绿色卫队”等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环保志愿者参与机制,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环保志愿者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社区、进乡村,推进国家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及全省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建设。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出台完善激励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创作环保题材专题片、网络节目、动漫、影视等作品。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提高社会和公众参与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工作体系。引导公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推行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家居、绿色消费。(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旅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聚焦打造生态环保执法最严区域目标,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厘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依法监管、依法治污水平。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实施动态管理,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加强跨区域流域环境监管协作,健全区域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司法保障。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定期会商、联合办案、联动办案。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升环境纠纷法律服务水平,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环境纠纷。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业人民法庭,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体系完备、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快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环境质量预报预警能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依法依规规范排污单位及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加强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源解析、臭氧污染防治、汉江、嘉陵江流域(汉中段)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推动环境监测数据深度运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依托秦巴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工作,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支撑,实现全领域、全时段、全过程自动化监控,夯实“智慧环保”工作基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完善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全覆盖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体系。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加大风险源排查和治理,切实夯实风险隐患治理和管控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环境应急处置规范化、应急能力标准化和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九)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时限,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参与有利于环境治理的交易、投资、建设、运行;合理规范设置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条件,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统一的法制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全面落实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节能环保设施委托运营、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环保服务新业态。以各类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为依托,加快构建我市环保产业的“产、学、研”体系,加强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和推广运用。优化环保产业金融支持和服务,巩固和发展现有的环保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规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扩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范围。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工业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和企业托管服务试点,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政策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严格执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价格政策,积极落实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执行好差别化电价、阶梯气价、分类水价、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保障设施正常运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汉中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陕西汉中)”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市公务员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健全企业信用建设。按照“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原则,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完善评价指标及评价程序,积极探索评价数据采集与行政处罚等相关管理信息的及时对接,确保评价的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有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的排污企业列入“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汉中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五)完善环境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以“两山两江”、自然资源保护和区域污染防治为重点,持续推进地方性立法调研和后评估,完善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及环境要素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进程。全面清理现有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一致的内容,逐步建立对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一致性审查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统一生态环境规划和标准。研究制定《汉中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汉中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汉中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探索绿色GEP核算机制,推进县(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强化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立足汉中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统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等各类规划,坚持多规合一,做好衔接配套,实现“一张蓝图”守住青山绿水。(市考核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争取国家和省级财税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扩大转移支付预算,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确保资金投向与补生态环境短板攻坚任务相匹配。推进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出台汉中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汉江嘉陵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争取纳入秦巴生态保护、调水工程水源保护补偿机制试点。优化和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稽查管理,促进企业合法排污、减少排污。(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秦巴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落实金融扶持政策。深化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推动金融机构与政府合作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矿权、排污权抵押融资和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等模式,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深化绿色信贷、绿色担保、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制度、绿色债券担保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探索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深化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汉中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九)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坚持绿色发展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优化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快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通报约谈制度,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和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市考核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推进相关具体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主办单位: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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