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环发〔2020〕6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属各单位、科室、内设机构: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局制定了《汉中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汉中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告知承诺制审批)》
3.《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决定书》模板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汉中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行政审批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环评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环评审批事项。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国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国省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人及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申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环评审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告知和承诺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 环评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实承诺,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环评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作出以下承诺:
(一)是否知晓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
(二)是否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监管要求;
(三)提交资料(信息)和数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五)是否遵守信用管理规定,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是否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七)是否同意《告知承诺书》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八)所作承诺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
第四章 申请和决定
第八条 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书面或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网报系统填报,向具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评文件(报告书附公众参与说明)及信息公开说明;
(二)汉中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五)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总量指标的承诺。
第九条 受理。环评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
第十条 公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应依法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定。根据公众反馈意见,环评审批部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无反对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有反对意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告。环评审批部门应依法对《告知承诺书》、《决定书》全文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送达。环评审批部门应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评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前,可采取现场核查、文件函询、电话调查等方式,核实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十五条 环评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应在2个月内,对项目环评文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等开展复核工作。对发现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由环评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定,将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内容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建设单位承担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一)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的;
(二)环评文件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四)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对发现问题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依法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但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环评审批部门可公告后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环境诚信体系。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严格履行承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号修正);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执行标准)。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一)国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国省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汉中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
三、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
准予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行)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成后满足区域环境各要素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五)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清洁水平高的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改建、扩建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全面排查项目原有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须切实可行;
(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需附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公开说明,各加盖公章10份(附电子版);
(二)《汉中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加盖公章10份(附电子版);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加盖公章6份;
(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加盖公章10份(附电子版);
(五)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承诺(或者总量来源证明)原件1份。
五、法律责任
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或者环评文件及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条件的,环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环评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质量是否达标等进行核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涉及违法行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六、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诚信档案,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被审批人)承诺书
申请人(被审批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所提供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项目不存在(不发生)“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生态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确保生态环保措施的有效性。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五)本单位已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不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因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重信用守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遵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记录管理规定,一旦失信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自觉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八)同意承诺书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被审批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被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全面、科学的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生态环保对策措施和建议,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已经知晓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条件。已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自查,符合编制规范和质量要求,不存在“基础资料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问题,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同意承诺书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盖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被审批人)保管,一份由环评审批部门保管。《申请人(被审批人)承诺书》由申请人(单位)签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承诺书》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盖章,编制主持人签字。
2、本承诺书作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被审批人)应当妥善保管。
附件2:
汉中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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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陕西省汉中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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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中心坐标(非线性工程) |
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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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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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坐标 (线性工程) |
起点经度 起点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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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经度 终点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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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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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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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书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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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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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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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 |
计划开工时间: 预计投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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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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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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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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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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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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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 文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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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审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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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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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
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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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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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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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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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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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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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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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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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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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环保对策措施(分类列出影响和对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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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去向及指标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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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辐射剂量控制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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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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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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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一单” 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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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基本信息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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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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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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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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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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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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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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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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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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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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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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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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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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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决定书》模板
(适用告知承诺制)
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决定书
汉(市)环告知承诺准〔2020〕××号
××(申请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项目编号:××)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公司(环评机构全称)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评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生态环保对策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项目投产前应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可能受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你单位须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确保生态环保措施的有效性。自本决定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该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我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你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告知承诺制规定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汉中市××局/××分局(盖章)
20××年××月××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环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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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市委深改办,市工改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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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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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