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5-000352 | 发布时间: | 2025年03月12日 16:09 |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
第一部分: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我局对市政府2023年印发的《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起草了《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至3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zsdqb2016@126.com
2.通讯地址:汉中市前进西路与兴元路十字西北角(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兼传真):0916—2626596
第二部分规定内容
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一)汉台区:所有平川镇(街)、村(社区)
(二)南郑区:所有平川镇(街)、村(社区)
(三)城固县:博望街道、莲花街道、柳林镇、上元观镇、文川镇、三合镇;
(四)洋县:洋州街道、纸坊街道、戚氏街道;
(五)勉县:勉阳街道、老道寺镇、褒城镇、金泉镇和武侯镇的武侯社区、莲水社区以及定军山镇的高寨社区、金寨堡社区、毛堡社区、民安社区、左右所村;
(六)西乡县:县城东至东二路、西至十天高速引道、北至阳安铁路、南至牧马河左岸合围区域以内以及特色食品工业园区;
(七)宁强县:东至宁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至五丁路、南至二道河移民安置点、北至青崖子的合围区;
(八)略阳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起兴州街道办七里店村309省道绕城线路口和谢家坪村309省道绕城线路口、西至横现河街道办嘉陵江大桥头、南起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运线嘉陵江大桥桥头、北至十天高速路出口;
(九)镇巴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泾洋街道办鹿子坝华武酒店、西至城北幼儿园、南至齐家沟川竹小区、北至中石化加油站;
(十)留坝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紫柏路与南环路交汇处、西至县委党校、南至南环路向南延伸500米范围内、北至紫柏路向北延伸500米范围内;
(十一)佛坪县:北至塘湾村木器厂、南至东岳殿高铁站区域。
二、本规定所称高污染燃料为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备专用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五、禁燃区范围内不具备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居民户实行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
六、严肃查处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七、市发改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八、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跟踪督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替代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汉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30日印发的《汉中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汉政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经过。为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12月30日我局召集平川五县(区)大气办负责同志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进行专题讨论。2月18日,起草形成《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初稿)》并向各县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和相关市级部门等21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四部分:公开意见及建议
2025年3月12日至3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在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