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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6107000039/2024-000670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6日 10:44
来       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第一部分:公告内容


    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推进“标准地+告知承诺制”改革,我局结合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原《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后的《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zhbjfgk@163.com
    2.通讯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民主街62号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916-2626465    传真:0916-2626465


    
    第二部分:草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推进“标准地+告知承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3〕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行政审批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环评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环评审批事项。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国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实施“标准地”改革,开展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规划环评符合相关要求),建设项目属于该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鼓励类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省上确定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结束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汉中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产业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
第四条  申请人及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二)申请人及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环评审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告知和承诺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  环评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或不实承诺,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环评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告知承诺的选择:申请人在开工建设前,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环评审批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应向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知晓环评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
(二)自身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提交资料(信息)和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
(五)愿意遵守信用管理规定,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愿意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七)同意《告知承诺书》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
第四章  申请和决定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以及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见附件)、申请文件一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申请时,环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环评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对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予以受理,可将受理的拟审批合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逾期末补正的不予受理;明确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范围的,予以退回。
(三)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受理后,对符合要求的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四)公开。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已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评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前,可采取现场核查、文件函询、电话调查等方式,核实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环评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应在2个月内,对项目环评文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等开展复核工作。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的重点,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承诺弄虚作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督促其加快整改,并可依法撤销批准决定。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完成承诺事项,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建设单位承担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一)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的;
(二)环评文件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四)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对发现问题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依法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但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环评审批部门可公告后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环境诚信体系。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严格履行承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以往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汉中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2019年7月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2020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0〕13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0年4月印发了《汉中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自《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文件44个(市级18个),涉及投资32.75亿,环保投资1.04亿元,有力支持了疫情期间全市复工复产和稳增长工作。
此次修订的原因:一是政策规定出现了新变化、新要求。2023年10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3〕135号),对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条件等做了明确规定。省厅和商务厅联合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提出在试点园区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因此需要对原《办法》内容进行更新调整。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项目高质量建设的内在要求。推进“标准地+告知承诺制”改革,是市委市政府深化“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任务,是提高环评审批效能的重要举措。三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按照规范性文件“试行”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原《办法(试行)》已超期,需要重新修订后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二、修订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法规科对新的变化和要求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和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单位、内设机构征求意见建议,均无修改意见建议。5月7日,分管领导组织各科室、局属单位对修订的《办法》进行专题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审议稿)》。5月8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再次对《办法(审议稿)》进行研究讨论,会后正式印发《办法》。



     第四部分:公开意见及建议


    2024年4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在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汉中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其他单位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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