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6-001121 | 发布时间: | 2026年04月15日 09:52 |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
当事人名称:汉中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068689035G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星光村
经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和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数据,对你公司自2025年9月28日复产以来的在线数据巡检发现:除标记工况故障、设备故障外,颗粒物小时均值数据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浓度限值7次,最高超标倍数0.3倍,为10月9日2时,当日最高小时烟气流量33975.1m3/h;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数据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浓度限值3次,最高超标倍数0.2倍,为10月10日11时,当日最高小时烟气流量34220.4m3/h。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颗粒物、二氧化硫超标情况。
2.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数据(2025年10月9日、10日、11日、27日,11月5日):证明你公司该时段颗粒物、二氧化硫超标情况。
3.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系统(企业服务端)工况标记历史数据(1月1日-12月22日):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标记情况。
4.汉中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4页“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Nm3,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Nm3。
5.2025年10月9日-11月5日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CEMS维护记录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无异常。
6.汉中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备案文件: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数据有效。
7.你公司2025年10月9日-11月5日窑炉运行记录表:证明你公司该时段正常生产,在线监测系统工况正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2026年2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处罚。经核查,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属于小微企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经我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