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6-000283 | 发布时间: | 2026年02月13日 17:25 |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
当事人名称:西乡县乔山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59332427XB
地址:汉中市西乡县乔山村三组
2025年11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1:00启炉恢复生产,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自2025年10月30日5:00至11月4日9:00,你单位颗粒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超标125小时,最高超标8.05倍;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排放浓度超标58小时,最高超标0.8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西乡县乔山建材厂脱硫塔排放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证明你单位2025年10月30日5:00—11月4日9:00期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情况;
2.2025年11月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10月30日1:00启炉恢复生产,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西乡县乔山建材厂《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四页“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小时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4.2025年7月17日和10月31日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10月31日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维无异常;
5.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窑炉正常生产,在线监测系统工况正常;
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以及西乡县经济贸易局出具的《关于西乡县乔山建材厂微型企业认定的批复》: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2026年1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依法减免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1.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属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2.你单位并非主观故意偷排或恶意违法,本次属初次违法”;3.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4.你单位作为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经核查,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且属于“小微企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且经我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