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退出
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0000000000/2025-000026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11:43
来       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汉环不罚字〔20242

当事人名称:汉中滨江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周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YMPF6E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南段距汉江桥闸200

我局于20246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451日、2日、11日、13日、14日、15日、19日、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3031日以及61日总排口总磷浓度为0.7421mg/L0.815mg/L0.5822mg/L0.9mg/L1.43mg/L0.6585mg/L0.559mg/L0.7486mg/L0.8626mg/L0.5114mg/L0.9433mg/L0.7464 mg/L1.0299mg/L1.1334mg/L0.5387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48倍、0.63倍、0.16倍、0.8倍、1.86倍、0.32倍、0.12倍、0.50倍、0.73倍、0.02倍、0.89倍、0.49倍、1.06倍、1.27倍、0.08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6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2.20246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51日、2日、11日、13日、14日、15日、19日、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30日、31日以及61日总排口总磷超标排放情况。

3.《总排口在线监测日均值报表》(照片):证明你公司202451日、2日、11日、13日、14日、15日、19日、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30日、31日以及61日总排口总磷超标排放情况。

    4.《汉中滨江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三、水污染物排放(二)排放许可限值:证明许可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的标准限值范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7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承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职能,涉及民生无法实施停产,出水总磷超标是由于进水浓度异常,生化系统多次遭受高浓度废水冲击导致,且故障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要求,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及时掌握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等情况,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定期维修维护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0

主办单位: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主办   网站地图
陕ICP备14003207号-2    联系电话:0916-2626549    网站标识码:6107000039    地址:汉中市民主街62号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79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