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2025-000027 | 发布时间: | 2024年06月18日 11:45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内容概述: |
汉环责改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汉中滨江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周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YMPF6E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南段距汉江桥闸200米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5月1日、2日、11日、13日、14日、15日、19日、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30日、31日以及6月1日总排口总磷浓度为0.7421mg/L、0.815mg/L、0.5822mg/L、0.9mg/L、1.43mg/L、0.6585mg/L、0.559mg/L、0.7486mg/L、0.8626mg/L、0.5114mg/L、0.9433mg/L、0.7464 mg/L、1.0299mg/L、1.1334mg/L、0.5387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48倍、0.63倍、0.16倍、0.8倍、1.86倍、0.32倍、0.12倍、0.50倍、0.73倍、0.02倍、0.89倍、0.49倍、1.06倍、1.27倍、0.08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2.2024年6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1日、2日、11日、13日、14日、15日、19日、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30日、31日以及6月1日总排口总磷超标排放情况。
3.《总排口在线监测日均值报表》(照片):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1日、2日、11日、13日、14日、15日、19日、23日、24日、25日、27日、28日、30日、31日以及6月1日总排口总磷超标排放情况。
4.《汉中滨江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三、水污染物排放(二)排放许可限值:证明许可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的标准限值范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