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4-000468 | 发布时间: | 2024年01月18日 15:11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绿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MA6YUTAH4E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城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姜名(执法证号:27080015003)、王艳(执法证号:27080015089)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记录显示2023年12月24日0时—1时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均值170.6mg/m3,一氧化碳折算浓度小时均值102 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小时浓度限值的0.7倍和0.0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垃圾焚烧运行情况和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2.2023年12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12月24日0时—1时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小时均值超标情况。
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23年12月24日):证明你公司2023年12月24日0时—1时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小时均值超标情况。
4.《汉中绿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二、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证明许可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的标准限值范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