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4-000069 | 发布时间: | 2023年11月13日 11:03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内容概述: |
陕西力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798046K
地址: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武路中段百盛产业园区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条中药提取及1条杜仲保健饮品生产线分别于2022年3月、2021年4月建成并断续生产,未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情况、生产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领等情况。
2.2023年9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中药提取及杜仲保健饮品生产线项目建设、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情况。
3.《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环保局关于陕西力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药提取及杜仲保健饮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汉开环批字〔2021〕3号):证明你公司中药提取及杜仲保健饮品生产线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4. 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证明你公司2022年度两条生产线生产情况。
5.2023年9月22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中药提取及杜仲保健饮品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1条中药提取及1条杜仲保健饮品生产线建成后一直处于断续生产状态,生产时间较短,污染物排放量较小,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一)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你公司要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中药提取及杜仲保健饮品生产线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