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3-001044 | 发布时间: | 2023年08月25日 08:59 |
来 源: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内容概述: |
法定代表人:冯亚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69840580XY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龙江镇孤山村
2023年8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崔巍(执法证号:27080015095)、张朴(执法证号:27080015085)、梁杰(执法证号:27080315001)对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和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前提下,该项目于2021年初基本建成,并于2022年12月起断续生产;2. 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中1#、2#碎石生产线落料口未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物料输送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且厂区内堆存的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3.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1.2023年8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物料堆存情况、排污许可等情况。
2.2023年8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排污信息填报等情况,厂区物料堆存情况。
3.2021年3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1〕8号):证明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4.《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证明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及主要生产工艺情况。
5. 2023年8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厂区物料堆存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