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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环罚〔2023〕2号
索  引  号: 6107000039/2023-001081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3日 14:21
来       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亚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69840580XY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龙江镇孤山村

    2023年8月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崔巍(执法证号:27080015095)、张朴(执法证号:27080015085)对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前提下,于2022年12月起断续生产;2.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中1#、2#碎石生产线落料口未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物料输送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且厂区内堆存的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3.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未取得该项目排污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物料堆存情况、排污许可等情况。
    2.2023年8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排污信息填报等情况,厂区物料堆存情况。
    3.《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证明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及主要生产工艺情况。
    4.2023年8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厂区物料堆存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3〕3号)(汉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和法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21.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限期内整改—处2-3万元罚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发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3个月以上,处14-20万元罚款” 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鉴于你公司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建成后一直未正常生产运营,且试运行时间较短、污染物外排量较小,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后果,故对“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前提下,于2022年12月起断续生产”环境违法行为及公司法人不予处罚;
    2.你公司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在断续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物料露天堆放,厂区积尘较厚,存在扬尘污染,故对“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中1#、2#碎石生产线落料口未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物料输送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且厂区内堆存的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3.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的为水泥制品制造生产线排污许可登记,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尚未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登记,未取得该项目排污许可手续,故对“汉中世晨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及碎石生产线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未取得该项目排污许可手续”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综上所述,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和排污许可管理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壹拾柒万元(17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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