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3-000833 | 发布时间: | 2023年08月15日 14:35 |
来 源: | 汉中市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
内容概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11MFJ5B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大道三期标准厂房107A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学淮
1.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
2.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
3.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2023年5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2023年5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2023年5月17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你公司已收贮转移至省外(重庆)543辆报废车辆,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转移量已达到20吨以上,决定对你公司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已建立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废机油渗漏未按照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你公司整改后对在转运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故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陆拾万元(6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