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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环罚〔2023〕1号
索  引  号: 6107000039/2023-000833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5日 14:35
来       源: 汉中市 发布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11MFJ5B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创业大道三期标准厂房107A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学淮

    2023年5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
    2.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
    3.重庆弘喜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五组报废汽车收贮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2023年5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2023年5月17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7月5日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书,并要求听证。提出主要理由有:(1)对临时停放车辆进行排查,发现漏油情况及时采取接油盘等临时措施,并请就近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维修问题车辆,彻底清理地面油污,做好“三防”措施及防火措施;(2)弘喜汽车公司停放车辆,未在当地下户、拆解,不属于固废及危险废物;(3)车辆未进行下户,属于商品,未下户前禁止进行拆解,未产生危险废物,无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你公司请求予以减少或免于处罚。我局经研究认为:(1)你公司报废汽车贮存场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三防措施,大量报废破损车辆重叠露天堆放,报废破损车辆流出机油渗漏土地多处。(2)按照国家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报废车辆为一般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包括飞机、轮船”。2023年7月24日,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调查函回复我局,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你公司在汉中市境内回收报废汽车共837辆,远远超过20吨。现场取证时,重叠堆放破损严重的报废汽车有二十余台。(3)你公司在汉中以大量回收报废汽车进行宣传,大量回收的报废车辆没有办理二手车交易相关手续,也没有二手车交易过户的产权转移证明。回收的报废汽车转移到重庆后办理的是报废汽车注销手续,事实证明你公司在汉中回收、跨省转移的是报废汽车。你公司在汉中市境内回收的大量报废车辆(固废)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我局对你公司申请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2023年7月26日,在我局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该案件听证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该公司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报废破损车辆外溢的废机油)渗漏土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你公司已收贮转移至省外(重庆)543辆报废车辆,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转移量已达到20吨以上,决定对你公司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报废车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已建立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废机油渗漏未按照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你公司整改后对在转运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故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陆拾万元(6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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