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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环罚〔2021〕13号
2021-06-04 10:46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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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环罚〔2021〕13号

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世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222677025F

地址:陕西省洋县桑溪镇

2021年4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文忠(执法证号:F0745527960C)、罗松年(执法证号:616248)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铁矿石干选厂破碎工段、皮带输送系统及磁选工段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粉尘收集处理措施,青沟选厂铁矿粉卸料口未落实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较大;二是铁矿石干选厂破碎工段和青沟选厂场区地面未硬化、铁矿粉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厂区地面积尘厚,下雨已经形成泥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4月4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粉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破碎系统生产线粉尘污染和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2.4月4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粉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破碎系统生产线粉尘污染和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3.4月4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粉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破碎系统生产线粉尘污染和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4.2018年10月湖北浩淼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破碎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报批版)及洋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审批文件:证明环评文件要求你公司应该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措施。

5.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彻底整改方案》:证明你公司因环保设施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建设的粉尘、扬尘治理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1年4月2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申请。经研究,你单位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因你单位环境违法问题于2020年12月11日受到市生态环境局约谈和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立案处罚,且未彻底整改。我局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