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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环罚字〔2020〕7号
索  引  号: 000000000-/2020004644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13日 15:29
来       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亚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69840580XY

地址:汉台区龙江镇孤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料棚北侧、生产线西侧以及办公楼东侧露天堆放大量砂土、石子等物料,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1月7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厂区料棚北侧、生产线西侧以及办公楼东侧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1月7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厂区料棚北侧、生产线西侧以及办公楼东侧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1月7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厂区料棚北侧、生产线西侧以及办公楼东侧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1月7日绘制的汉中市世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平面图: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的具体位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环境违法问题,研究,决定酌情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情形,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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