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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2025-05-19 09:52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与环境保护,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原则与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等相关技术规范,按照“简单实用、突出重点、适时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全市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脆弱性、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定汉中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包括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

(二)管控类区域。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等综合评估,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中,扣除保护类区域后的其他部分,划定为管控类区域。其中,将污染荷载高的区域划定为一级管控区,其余管控类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三)一般类区域。未被划入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的其他需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区域,均属于一般类区域。

二、划定结果

(一)总体划定结果

全市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755.44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79%。其中保护类区域78.11平方公里,占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10.34%,占全市的总面积的0.29%;管控类区域677.33平方公里,占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89.66%,占全市总面积的2.50%。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详见附图1。

(二)保护类区域

全市符合保护类区域划定规则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43处,无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在此基础上,划定保护类区域43个,其中一级保护区43个,面积1.8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32个,面积44.92平方公里;准保护区14个,面积31.34平方公里。保护类区域划定结果详见附图2。

(三)管控类区域

基于地下功能价值评估、脆弱性评估和污染源荷载评估,叠加识别划定管控类区域35个。其中:一级管控区17个,面积52.12平方公里;二级管控区18个,面积625.21平方公里。管控类区域主要分布在盆地区域内汉江及其主要一级支流的漫滩、一级阶地等区域和巴山区域内天坑群地质公园,详见附图3。

三、管理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

1.一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置排污口。

2.二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置排污口。

3.准保护区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管控类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对管控类区域提出管理对策,未涉及内容参考已有的规范条例等执行。

1.环境监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县级以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监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接近管控指标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的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 

(2)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数据报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自行监测真实性和准确性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范畴。

(3)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第27号令)规定,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隐患排查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等开展隐患排查。首次排查后,一级管控区内的企业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隐患排查,二级管控区内的企业至少每2~3年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加油站等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5)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隐患排查重点关注对象,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与检查的工作重点。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

3.风险管控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自行进行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相关内容。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5)报废各类钻井、矿井和取水井应当依法封井回填,保证封井回填质量,防止串层污染地下水。

(6)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4.环境准入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2)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准入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汉江、嘉陵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提出并落实相应的防渗漏等措施。

(3)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4)对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要求执行。

(三)一般类区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开展常态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地下水水质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关乎群众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分级防治的重要意义,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做好组织实施,不断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与管控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水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以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为抓手,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实施动态调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原则上每3-5年更新一次。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可适时组织调整。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补给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相应调整。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和成果应用推广,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公众保护地下水环境意识。

附图1 汉中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图

附图2 汉中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保护类区域分布图

附图3 汉中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类区域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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