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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0年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2020-01-13 15:39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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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有效推进我市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按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陕环函〔2017〕298号)规定和要求,现将2020年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任务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汉中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6大领域9项任务34项指标和114项重点工程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2020年顺利通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指标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遵守
加快推进完善汉中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督促指导县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配合省级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措施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土地规划功能中生态用地面积不降低
根据汉中自然生态特点和保护的需要,对生态用地的安排给予高度重视。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汉中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需要,确定自然生态用地的指标控制量,具体明确生态用地的类型、数量、区划位置、相互关联或展布关系,并确定相应的生态影响准入标准和人工生态系统建设规模控制指标,保证生态用地的数量和质量,把生态用地面积逐年提高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用地和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用地进行总体平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在满足人类社会土地资源基本需要的同时,为保护自然生态提供基本的空间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3:规划环评执行率100%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审查制度,凡应进行规划环评的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规划环评执行率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规划编制部门,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90吨标煤/万元或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严控能源消费总量,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加快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农村、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全力完成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80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总量、计划用水,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工艺,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不断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同时严控地下水超采,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80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6: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55万元/亩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土地复垦力度,鼓励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完善相关调控机制,推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更多向重要基础设施、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倾斜,传统工业企业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土地,确保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不低于55万元/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7: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100%
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强化重点企业能耗和排放监测,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对电力、钢铁、电镀、化工等重点行业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相关县区对被列入陕西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中的重点企业按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8:环境空气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优良天数比例≥80%
组织开展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深入推进“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大治污降霾措施,深入实施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督促县区及相关部门加大散煤治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治理整顿,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制度,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重拳整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污染问题,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前置;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控农作物秸秆及生活垃圾露天焚烧;持续实施增绿工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9:地表水环境质量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80%(陕南地区);消除劣V类水体
严格落实“水十条”和河长制、湖长制,制定《汉中市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督促相关县区、部门完成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强化调度通报。督促加快沿江重点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确保汉江、嘉陵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0: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全面贯彻中省《土十条》,扎实推进净土行动,强化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风险管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坚决杜绝“毒地”开发,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项目,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达到考核要求
突出结构减排,狠抓工程减排。大力扶持钢铁、化肥、锌冶炼、铁合金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节能扶持资金,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达到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不降级
配合中省完成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掌握县域生态系统环境质量动态变化,及时预警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3:林业用地规划占比不降低且规划林业用地逐步增加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方面的手段,积极保护现有林地,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保护,全面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从根本上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我市森林保有量,使我市林业用地逐步增加,从而增加森林植被的碳化功能,为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4: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
以重要自然湿地、森林公园等建设为重点,开展濒危物种拯救,最大限度保护物种资源。加强重要自然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保护区内禁止新、扩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违法采集及捕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控制,加大对内对外检验检疫力度,建立重点防治区域管理制度和有害生物应急预警机制,提高外来物种的监控和治理能力。确保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和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工作,不断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6: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及时跟踪核实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淘汰、关停行业企业腾退土地,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动态更新;已经确认为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恢复、效果评估及信息公开。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确保无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7: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健全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库管理,督促风险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整合社会各方物资资源,多渠道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夯实应急物资储备基础。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企业应对能力。通过建立跨区域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机制,树立协同防控、合作共赢的理念,共同应对跨区域突发水、大气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能力。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演练。加强节假日的应急值守,落实节假日24小时应急值班人员,妥善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2020年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责任事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8: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98%
指导各县区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督促各县区加快建设新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持续开展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19:城镇污水处理率≥85%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37个沿江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定期开展督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和雨污分流水平。(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市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采取焚烧为主,填埋为辅,加强农村片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林业、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筑固定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5%。(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1: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m2的城市≥9m2/人;人均建设用地80m2-100m2的城市≥10 m2/人;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m2的城市≥11 m2/人。
加大城市综合性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等公园绿地建设维护力度,不断提升公园绿地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园绿地覆盖服务半径。(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2: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25%
全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提升城市中心区绿色建筑的比例,各县区要切实加快绿色建筑的推广建设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创新举措,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加强绿色建筑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监督管理,积累经验形成完整监管体系,确保城镇新建绿色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标准,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大于25%。(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3:公众绿色出行率≥50%
加快道路改扩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继续投放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公交车,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大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力度,不断优化城市交通体系,完善部分道路和重点区域两侧非机动车专用道,完善人行交通设施,确保公众绿色出行率大于5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4: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55%
严格市场监管,禁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节能节水器
具流通销售。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和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合理消费,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倡导绿色居住,鼓励公众购买绿色家具和环保建材产品,确保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达55%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5:政府绿色采购比例≥80%
推行办公自动化,大力推进公文无纸化传输,推广使用再生纸。新增办公设施设备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可循环使用的产品、再生产品以及节能、节水、无污染的绿色产品的比例。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中,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促使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规模达同类产品比重的80%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26: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颁布实施《汉中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7—2020年)》,全面落实规划中各项重点任务,大力实施生态产业、生态环境支撑体系、生态人居体系和生态文化建设四大类重点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指标27: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全面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在推进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严格落实《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力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达到20%。(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指标28: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指标29: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100%
加快排污许可制建设,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和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全面完成年度应发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确保印发行业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达到中省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指标30: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75%
指导县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推荐有条件的县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年内完成汉台、勉县省级考核验收,洋县、镇巴、略阳县通过技术评估,南郑、城固、留坝、宁强、佛坪积极申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西乡县持续巩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指标31: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100%
通过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理论教育培训,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教育常态化。创新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确保全市副科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人数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党委)
指标32: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80%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新闻专题专版宣传,利用微信、微博发布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知识、解答群众问政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移动媒体播放宣传标语,在重点路段设置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海报在车站、商场、景区、社区、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张贴,印制宣传品向市民发放,全方位向市民宣扬生态环保和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和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广泛开展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各类环保公益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不断增强生态文明知识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大于80%。(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33:环境信息公开率≥80%
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等要求,指导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达到8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指标34: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75%
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反映渠道,倾听公众心声。采取多种形式,调查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问题予以反馈和解决,确保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大于75%。(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围绕考核指标要点制定2020年度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拖方案,逐条抓好落实,并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各一名,于2月7日前将实施方案和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创建办环保组(市委党校7楼713室,联系电话:2536325)。
2、完善档案。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考核指标逐项规范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档案,体现指标、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做到创建资料完备、印证资料齐全。
3、严格考核。此项工作将纳入城市综合创建年终考核,对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考核验收的,将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