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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环境案件 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2020-10-30 09:33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

10月26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在大河镇龙池村委会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认定被告人杨某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被告人杨某擅自在西乡县大河镇龙池村二组黄柏场国有林使用油锯采伐卜氏杨树10根,后将所采伐的林木制成蜂桶自用。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杨某采伐林木蓄积量11.93立方米,涉嫌盗伐林木罪。为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到当地巡回审理此案,以达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以盗伐林木罪予以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西乡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在案发地以及类似案件高发、易发地开展巡回审判,达到警示与教育、惩治与预防双重刑罚目的,本案中将巡回审理的地点设在案发地,主审法官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以案释法,生动诠释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底线和红线,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再次宣讲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价值理念,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把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自觉化为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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