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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汉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2022-09-23 09:43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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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汉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汉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汉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与科技路十字东北角,设计处理规模为3000m3/d,核心处理工艺为“臭氧预氧化+缺氧+好氧+MBR膜”,服务范围为收集陕西神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汉江药业集团、陕西汉熠天辉显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包括企业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管网建设不在本次工程范围内。项目主体建筑包括地下调节池、综合处理设施、MBR膜池及综合设备间、中水回用池等,处理后的出水作为园区企业中水回用。项目总投资2691.73万元,环保投资估算149.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55%。

    项目经汉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科技发展局备案(项目代码:2110-610763-04-01-901990)。经审查,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技术评估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有效防控环境风险,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环评和技术评估结论,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报告书》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函复确认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汉区环函〔2021〕446号),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综合污(废)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设计,确保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满足实际生产、生活需要,配合园区提高污(废)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做到尽量少排水。厂区排水实施“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臭气处理系统废水及生活污水等二次废水全部收集后返回污水处理系统,不外排。
    (三)加强接管和中水水质监控。与纳管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废水处理合同,入管废水符合规定并达到接管合同要求后方可进入;如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影响稳定达标,应及时优化调整运行参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处理后废水实施中水回用须符合相关用水水质标准要求,严防次生环境和健康问题,确保生态安全。
    (四)强化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结合地下水文地质条件,依照技术规范和环评要求,对厂区实行严格的分区防渗,采取足够的防渗标准及有效措施。强化工艺、设备、管道及污水(泥)处理构筑物的密封性控制和防渗、防腐蚀设计,严格日常运维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五)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依照环评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提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建设控制,该区域内禁设环境敏感建筑。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泥暂存及处置作业区等产生恶臭气体、异味的工序(环节),要综合采取防臭抑臭、消臭除臭措施,并优化集气净化系统布设,确保恶臭气体全部有效收集并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厂区(界)宜选用除臭物种加强绿化(隔离)带建设,进一步控制恶臭等逸散。氨、硫化氢、臭气等污染物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和排放标准限值,有效防控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六)做好噪声污染防控工作。结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等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合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水泵、风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尽可能远离厂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布置,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得扰民。
    (七)严格防范环境风险。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三级”防控体系。规范和加强风险源、风险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管控,从源头严防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落实和完善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环境应急设(措)施,中水回用池、进水调节池等应预留足够容积,必要时增加事故调蓄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污(废)水、泄露化学品等全部收集、不出厂区,并安全处置。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针对各类风险情形,制定详尽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完善和强化中水回用不畅时的应急措施,纳入当地的应急体系,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与园区管理机构、纳管企业、中水回用单位等相关方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事故响应联动预案,确保事故状态下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八)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加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管理。严格污泥批次管理,依照环评要求进行危废属性鉴定,污泥未鉴定前应参照执行危废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属危废的污泥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须单独收集、安全收储,交由有该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混入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改)相关要求。鉴定属一般固废的污泥,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规定,做好处理处置工作,防止生产、运输、储存、消纳等环节的二次污染,委托处理处置设施单位应符合环保要求。各类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应落实“三防”措施,并及时清运,减少暂存时间,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九)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机构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加强中水回用跟踪管理,落实使用单位环保责任。严把纳管企业及纳管废水准入关,建立进、出水调度台账,规范固废(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长期保存以供查阅。规范进水口、出水口设置,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制定并落实运营期环境管理(监测)计划,定期监控厂区周边大气、土壤、水体(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结合承接工业废水类型完善特征污染监测因子,加强监测频次;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管理,动态监控进水、出水水质,不断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改进和优化环保措施。强化治污减排精准化管理,做好厂区环境卫生整治。
    (十)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以及施工期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控施工扬尘、噪声、污(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落实建设项目“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禁止擅自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确因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证明,同时公告附近居民,并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作业,不得沿途抛洒和随意倾倒。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完善再生水利用规划,加快中水回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园区中水消纳能力和中水回用率。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要求,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包括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中水回用单位等),协调督促各方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履职尽责,协同推进废水处理提质增效。督促纳管企业做好废水预处理和自行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纳管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和信息共享、信息公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商确定的纳管浓度应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投产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消防应急、危险品管理等其他事项须按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规划、政策调整,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化的,你公司须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规定时限内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依照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并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八、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该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督导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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