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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01-14 08:53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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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05〕33号)、《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4)其他需要由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3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统一协调、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市局生态环境应急科。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2.1.1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应急副局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生态环境应急科科长担任,成员由政治部、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科、法规科、污染物排放控制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与固废辐射管理科、生态环境应急科、规划与科技科、创建办(内设)、工会和市环境监察环境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辐射站、市环境宣教中心、市环境规划设计院以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1.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
(2)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直接指挥生态环境系统相关单位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损害评估、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工作;
(4)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做好与其他应急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对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
(7)其他需要办理的环境应急事项。
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2.1应急办(生态环境应急科)职责
(1)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
(2)初步认定环境事件性质,研判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调度、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快报》,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
(4)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失评估;
(5)收集整理涉及应急事件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
(6)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源档案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2.2 政治部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办(生态环境应急科)应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负责协调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短期予以人员支持。
2.2.3 办公室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车辆和后勤保障工作。
2.2.6 自然生态保护科
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评估工作。
2.2.7 法规科
(1)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构开展生态损害公益诉讼;
(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咨询和技术审核;
(3)指导事发地政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2.2.8 污染物排放控制科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的总量减排方案的调整。
2.2.9 水生态环境科
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和调查处理,以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评估工作。
2.2.10 土壤与固废辐射管理科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相关工作,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评估工作。
2.2.11 市环境监察支队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环境违法问题和生态破坏案件进行查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处置工作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评估工作。
2.2.12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测;
(2)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工;
(3)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监测结果;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评估工作。
2.2.12 市环境宣教中心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控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2.13 工会
负责应急处置一线人员慰问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及应急信息发布、上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的统一指挥。
3信息报送
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按规定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1)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报送事件的基本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中毒或受伤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接报与预案启动
4.1.1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市局总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做到信息准确、内容详实、记录清楚、报告完整。向应急领导小组或值班局领导报告,并同时通报应急办(生态环境应急科)。
4.1.2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初步研判,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跨省、市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建议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1.3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办(生态环境应急科)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或局领导的指令,直接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指定地点集合。
4.2现场应急处置
应急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开展工作。
4.2.1开展应急监测
应急人员应立即会同现场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第一时间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应急监测,及时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有关情况通报现场指挥部。
4.2.2迅速控制污染源
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4.2.3调用应急处置物资
及时调用应急物资和设备,需要调用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物资时,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即可调用。
4.2.4避免人员伤亡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事件责任单位迅速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4.2.5科学应对处置
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立足于控制、减少、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快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合理建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建立协同应对与信息通报机制。
4.3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继发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当地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相关责任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由事发地地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5.2损害评估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依据。
5.3环境恢复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环境恢复工作。
5.4总结归档
由市局生态环境应急科收集整理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视频、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局生态环境应急科负责管理和解释,并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