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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2021-05-30 11:12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行政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
许可内容:是否准许转移     审批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辐射站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0916-2252088     监督投诉电话:0916-2252088
受理地点:汉中市民主街63号(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站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6-2252088
受理时间: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15:00至18:00(7月至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安全正常行驶。
二、申请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二份,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一)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1.正式申请文件(格式见附件);
2.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
3.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4.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运输方案。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1.正式申请文件(格式见附件);
2.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要求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理处置方式、转移有效期);
3.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6.移出、运输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运输及委托处理合同或协议;
7.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方案和转移过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8.危险废物转移路线图。
四、审批流程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受理范围的,由汉中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网上公示。
(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函向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示。
(三)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函同意接受,批准跨省转移申请;复函不同意接受,不予批准跨省转移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批准转移事项抄送危险废物产生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网上公示。


审批流程图:




陕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示范文本:

XXX单位
关于办理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在          过程中产生固体(危险)废物(种类及数量) ,拟于   年   月   日前分   批次转移至(接受地及接受单位名称)进行处置(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需办理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现将我单位相关申请资料随文报上,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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