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内设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汉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放射性物质泄漏和射线装置失控;
(5)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
其他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3 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协调、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1.4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III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放射性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
(4)对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事件。
1.4.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
1.4.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
1.4.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放射性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因打捞不成功而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市局设立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辐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辐射应急办”)。办公室设在汉中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辐射站”),负责辐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处置组、舆情应对组和后勤保障组5个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局辐射应急工作组”)负责落实应急期间的应急响应行动。
局辐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分管辐射安全、环境监测、科技规划、信息安全等工作的领导担任,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为成员(附件2),局辐射应急办主任由市局分管辐射安全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辐射站站长担任。
辐射事故发生后,局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可设立辐射事故应急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2 辐射领导小组职责
2.2.1 局辐射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指令,协助处理、处置发生在市域范围内的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2)组织建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保障体系,负责协调外部支援力量,编报应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信息;
(3)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定性定级、应急监测与调查处理;
(4)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
(5)协助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人员救护等工作;
(6)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7)按程序和要求发布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
(8)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
2.2.2局辐射应急办职责
(1)贯彻落实局辐射领导小组的指示,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科室及各县(区)分局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2)初步认定市辐射站报来的辐射事故等级和性质,研判各类辐射事故信息;
(3)聘请有关专家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收集整理辐射事故应急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完成辐射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局办公室
(1)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交通、通讯、应急物资、经费等后勤保障;
(2)协助做好应急响应下各公文的上传下达及审核工作;
(3)配合做好市级辐射应急能力建设的保障工作。
2.3.2局法规科
对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的辐射应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2.3.3 局应急科
参与辐射事故产生次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情况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分析、评价等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2.3.4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协助开展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5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提供辐射事故区域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参与应急监测、处置和事故分析、评价等相关工作。
2.3.6 市环境宣宣传教育中心
(1)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舆情应对组编写新闻发布稿,配合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和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7市辐射站
(1)承担局辐射应急办职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响应;
(2)分析判断事故类型,提出定性定级建议;
(3)承担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等工作;
(4)统筹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应急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编制事故应急响应评估总结报告;
(5)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6)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编制监测数据报告、应急监测与评价总结报告;
(7)编制放射性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局辐射应急办的指令联系并督促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机构对失控的放射源(物质)实施安全收贮;
(8)组建辐射应急专家和监测人员库,定期对专家和监测人员开展应急监测等业务培训,统计辐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并实行动态管理;
(9)牵头编制(修订)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2.4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职责
(1)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局报送辖区内发生辐射事故情况;
(2)开展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先期处置工作;
(3)负责联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辖区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督导辖区内企事业核技术利用单位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5)组织编制(修订)县(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6)完成辐射应急办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5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2.5.1综合协调组
(1)传达落实汉中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通知相关县区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2)协调辐射事故现场的监测、处置、救援、报告、信息发布及应急终止等工作;
(3)组织、协调外部支援力量,根据现场情况及专家组建议,落实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对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4)批准向省厅、市政府报送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报告和应急工作信息。
2.5.2专家咨询组
(1)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监测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参与指导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
(2)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信息分析判定放射源的潜在位置和影响范围,确定搜寻方案;
(3)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2.5.3 应急监测处置组
(1)牵头编制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放射性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评价;
(3)做好事故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搜寻工作;
(4)监督放射性废物收贮机构,对事故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现场放射性污染物质进行处理及收贮;
(5)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
(6)负责对受污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进行去污洗消。
2.5.4舆情应对组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舆情重要信息,并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编写辐射事故工作信息,配合编写相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和向社会公开信息文稿;
(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各类公众宣传、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等工作;
(4)开展辐射事故应急舆情监测。
2.5.5后勤保障组
(1)负责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交通、通讯、应急物资、经费等后勤保障;
(2)负责接待来汉中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上级部门领导、专家等人员。
3.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监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升危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
3.2 预防工作
贯彻落实核技术利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督促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动态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预警工作
3.3.1 预警分级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辐射事故,结合预测事故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建议。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提出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建议。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辐射应急响应工作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准备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议,根据上级要求做好预警公告信息准备。
(2)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建议,提出是否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建议,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指令各应急响应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共4个级别,分别对应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预警。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接报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认真做好基本信息记录(附件4),及时向局辐射应急办报告,初判辐射事故类型及应急响应级别,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2.2 报告与启动
市局辐射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建议后,组织研判,并向上级报告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4.2.2. 1 I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后,落实以下响应措施:
(1)按照我省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启动我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及时掌握辐射事故变化情况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4.2.2.2 III级、IV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时,立即报市辐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把事故态势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市辐射事故Ⅲ级、IV级响应,立即启动局辐射事故Ⅲ级、IV级响应,落实以下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局辐射应急办立即通知事发地县(区)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通知局各辐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专业组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2)核实事故情况。到达事故现场后,听取并核实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先期应急处置和初步调查辐射事故、辐射防护等情况,会同专家咨询组进一步核实事故等级、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确定事故应急控制范围,提出应急防护措施。
(3)实施应急救护。协助相关市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护组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市际边界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通报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
4.3 应急监测
(1)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现场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对事故影响区域内辐射环境、饮用水和食品等放射性进行应急监测和评价,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2)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
(3)设置污染范围标志。若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尽快调用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辐射监测设备及人员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确定污染范围,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开展放射源搜寻;
(4)必要时按照“就近、方便、高效、快捷”的原则,协调具备辐射检测能力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充实现场辐射监测能力量,弥补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对现场开展巡测,确定安全和非安全区域,减少辐射对周围人员的伤害,等待其他救援力量的到来;
(5)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4.4 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处置组根据指令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结合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公众防护和现场处置工作:
(1)会同专家组提出现场处置建议;
(2)依据专家组意见,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事故现场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危害,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蔓延和事故的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向属地政府提出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建议;
(3)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对辐射事故进一步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蔓延和事故的再次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4)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进一步制定安全防护处置措施;
(6)协助放射性废物收贮机构,对事故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现场放射性污染物质进行处理及收贮;
(7)负责对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受污对象进行去污洗消;
(8)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和其他因素,提出现场处置终止的建议。
4.5 外部支援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请上级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支援的,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联络、协助处置。
4.6 通讯联络
各应急工作组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联络等设备,确保信息畅通、指令及时传达。
4.7 信息报送
4.7.1 报送时限和要求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立即在1小时内向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事故进行初判。
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辐射事故的,市局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Ⅲ级)或者一般(IV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局辐射应急办报告,局辐射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7.2 上报形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5. 应急状态调整和终止
5.1 应急状态调整
当事故状态及其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根据专家研判,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事故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程序。
5.2 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当事故状态及其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根据专家组意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局辐射领导小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3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恢复措施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辐射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应急终止后的恢复措施,包括行动评价、继续监测、预案修订、报告总结等工作。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向辐射应急办提交评价报告;
(4)根据事故处理过程中暴露的不足,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并上报备案;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4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两周内提交本组总结报告,局辐射应急办负责汇总并编制总结报告,在事故终止后20天内报局辐射领导小组。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需求,提出辐射应急项目年度预算,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能职责,结合实际需要,配备标准统一、功能配套、互联互通的应急保障与响应设施设备,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等。保证应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6.3 物资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一定必需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
7.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7.1 应急演习
局辐射应急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以提高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7.2 应急培训
局辐射应急办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
7.3 应急值守
市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需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保证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及时准确接收信息,快速启动应急响应。
7.4 应急设施、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护
局辐射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由使用单位按操作规程实施检定、使用前检查、期间核查等工作,确保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局辐射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组织编制和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辐射事故等级
|
响应级别
|
辐射领导小组
|
辐射
应急办
|
综合协调组组
|
专家
咨询组
|
应急监测处置组
|
舆情
应对组
|
后勤
保障组
|
一般辐射事故
|
IV级
|
√
|
√
|
√
|
√
|
√
|
√
|
√
|
较大辐射事故
|
Ⅲ级
|
√
|
√
|
√
|
√
|
√
|
√
|
√
|
重大辐射事故
|
Ⅱ级
|
√
|
√
|
○
|
○
|
○
|
○
|
○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I级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达到责任岗位;一、二级辐射事故,省级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级按照上级指挥开展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