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24]55号)安排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对全市31家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3家省级管理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省级管理单位由市辐射站排查)。
二、排查时间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排查方式
(一)组织受检单位开展自查
各县区组织辖区各有关企业(单位)对照以下内容开展自查:
1.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申领(过期)、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要求,放射源转让审批及跨省(市)转移使用备案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要求,是否建造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要求的尾矿库并进行贮存、处置,是否定期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和装置进行监测、检查、维护和信息公开等。
2.是否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以及放射源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保卫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制度、非固定场所使用的管理规定等。
3.从业人员是否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是否建立连续有效的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是否制定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是否配备与所从事活动种类、范围相匹配的辐射监测仪器,仪器是否定期检定,是否对相关辐射工作场所(源出入库)进行监测,有无监测记录。
5.是否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场所边界是否有安全信息公示牌、文字说明、光电等警示;放射性废物(液)收集、贮存和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处理。
6.是否建立放射源(射线装置)台账,是否有放射源的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和盘库记录。
7.放射源(射线装置)台账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档案是否一致,是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8.III类以上放射源是否安装在线监控(定位)系统,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
9.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可操作性,是否配备应急物资、应急处理工具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10.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转借资质、超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等违法行为。
11.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要督促工业探伤类及仪器仪表类单位按照排查内容,结合《陕西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表》,开展全面自查。在彻查各类安全隐患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二)开展现场核查
各县区分局重点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问题开展现场核查。市局对各县区分局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复审。
现场核查统一使用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开展工作,检查结果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于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排查方案,细化排查措施,认真开展排查,按时报送总结,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于2024年3月22日下午18:00前报送人员名单(附件1)。
(二)突出检查重点。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辐射安全状况,围绕排查重点内容,组织人员对辐射环境安全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
(三)严格整改落实。要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涉事单位制定整改计划,限时完成整改,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辐射安全有效可控。
(四)及时上报信息。现场核查结束后,要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研判相关涉核风险点,提出有效应对措施,撰写年度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件2),同时统计填写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台账(见附件3),于2024年6月26日前报市局。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提升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知晓度,消除恐慌心理,确保辐射安全隐患排查达到防风险、补短板、强管理、提能力、保安全的效果。
联系人:王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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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