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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29 17:46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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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科学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以及《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函》(陕重污染天气办〔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的组织申报、评审核定、等级调整、监督管理等工作。重点行业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业企业绩效分级指南要求,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
第三条  绩效评级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精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通过差异化管控引导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企业绩效评级时,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级别指标规定的,按“短板原则”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最差的为准。
第五条  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特点,根据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交通运输方式等指标进行绩效评级,等级分为A级、B(含B-)级、C级、D级或者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核定结果实施动态更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调整工作,指导、监督绩效分级政策的执行,组织对绩效分级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抽查复核。会同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对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审核重点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管,发现企业存在应当实施降级处理情形的,移交市大气办按规定作降级处理。
第八条  污控科负责每年提供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涉气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年提供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所有涉气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和《补充说明》中规定的绩效分级指标,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绩效对标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等,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申报材料。
对自评估为最低绩效等级的企业,只需出具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即可。如涉及多个独立厂区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须分别进行申报。涉及跨行业、跨工序的企业,须分行业或工序进行对标和自评估。
第十二条  申报A级、B(含B-)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通过后书面报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书面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评级。
第十三条  申报C级(非最低等级)的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核查,通过后书面报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定、技术审查,确定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对申报日前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对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绩效分级的“一票否决”制,当年不得提升绩效等级。

第四章  等级调整

第十五条  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后,自评估达到更高绩效等级的,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下一年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第十六条  对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降级,由市大气办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县区予以核实,提出降级建议,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对C级企业的降级,由市大气办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县区予以核定。
第十七条  C级、D级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调整后,调整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八条  绩效等级评定后,重点行业企业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降级处理:
(一)企业在提交评级材料时,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二)在评级过程中,存在主动贿赂专家或工作人员行为的;
(三)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五)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在后期抽查复核、生态环保督察、日常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
(六)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应当降级的。
如发现第(一)、第(二)种情形的,按照最低等级启动降级程序;发现其他情形的视情按照C级及以下或非引领性企业等级启动降级程序;企业降级后一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十九条  重点行业企业对绩效分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自评,督促企业按照绩效等级要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引导企业采取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日常绩效水平保持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存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移交市大气办按规定作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的核定、调整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绩效分级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要求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