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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解释
2016-04-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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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共27项,其中前3项属于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后24项为考核指标。 

一、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将下达的污染物削减计划分解到下级政府和域内列入减排计划的相关企业。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计划。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文件确定。 

二、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事故。该指标同时包括一年内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指由环保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考核时依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确定。单独创建环保模范县的,考核范围为全县域。 

三、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即: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00%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一)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投资。(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四)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等。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财政、环保部门文件、数据确定。  

四、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即: 

                    本年国内生产总值-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率=                                     ×100%                   

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C1+C2+C3 

经济持续增长率C=                        

3 

(式中: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公报、文件确定。) 

五、单位GDP能耗 、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单位GDP能耗特指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要将各类能源换算成标准煤作为统一计量单位。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文件、数据。 

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单位GDP能耗=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域内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考核数据依据上级政府统计、水利、环保部门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总用水量(吨) 

        单位GDP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工业增加值是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指规模以上企业。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环境保护部门文件、资料确定。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工业增加值(万元) 

    六、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即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全年算术平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即SO2年日均值≤0.06 mg/ Nm3,NO2年日均值≤0.08mg/ Nm3,PM10年日均值≤0.10mg/ Nm3。所有创模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必须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辖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常规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进行。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特定项目。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保、卫生部门的监测统计资料确定。  

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 

八、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辖区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达到陕西省政府颁布的相应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要求。水质监测结果主要污染物高锰酸盐指数或COD、BOD、氨氮、挥发酚、汞、石油类等6因子90%时段以上达到相应标准或达到省市目标责任书要求。考核时依据上一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十、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考核时依据上一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十一、受保护地区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5%。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是指域内所拥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含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的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公报、文件、资料确定。 

风景名胜区 + 森林公园 + 自然保护区(平方公里)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城市地区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十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对于县、区城市应包括居住区公园(服务半径0.5-1.0km),小区游园(服务半径0.3-0.5km),街旁公园(绿地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等。考核数据依据上级政府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公报、文件确定。 

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建成区城市人口数(人) 

十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辖区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企业集中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考核时依据上一级政府环保、城市建设和统计部门公报、文件确定。  

十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为100%。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稳定达标率指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中,达标时段在90%以上的企业数占重点污染总数的百分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查一次不达标,即视为不达标。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应按污染源管理相关规定,在市县两级环保行政部门全部登记备案,不得遗漏。考核时核查市、县备案的档案材料,监测数据依据上级政府环境监测统计部门文件确定。 

十五、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 

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高污染燃料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域内清洁能源使用量与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其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陕南城市、县城考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关中、陕北设区市考核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县城清洁能源使用率也可是使用清洁能源的燃烧设备数占点数的比例。考核依据上级政府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统计数据确定。  

十六、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60%。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是指城市实施集中供热的房屋面积与城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比率,本项指标只考核国家规定的采暖区。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的热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7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含),小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米以上(含)。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吨/时)。考核依据上级政府城建部门(或城市统计年鉴)统计数据确定。

实施集中供热面积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100% 

城市房屋建筑面积 

十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全市(县)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县)机动车注册登记应该进行环保检测车辆数的百分比。全市(县)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供,环保定期检测车辆数由有省环保厅认定监测资质的单位提供。   

十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辖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焚烧、垃圾堆肥厂的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产生的沼气、垃圾渗滤液要有收集、处理装置,并达到排放要求。 

考核数据依据上级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资料确定。  

十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70%。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域内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百分比。考核依据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统计数据或环境统计年报确定。  

二十、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当年集中处置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当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依法安全处置,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达到国家规定可视做安全处置。考核依据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统计数据确定。 

二十一、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当地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订创建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订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是指在创建工作初期,要组织制定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考核依据城市环保目标责任制档案资料,包括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工作计划及落实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公告发布情况,对各部门考核结果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十二、建设项目全部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低于90%,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不低于80%。  

该项指标是指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是指城市当年已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数占当年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手续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是指城市当年“三同时”实际验收项目数占当年应完成“三同时”验收项目总数的比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城市实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项目数占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总数的比例。其中,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是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建设规划中,按照《环评法》、《规划环评条例》及《范围》要求,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考核依据上级政府发展改革委、环保部门文件、资料确定。 

当年已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数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100% 

当年开工建设项目中应进行环评的项目数  

 

当年“三同时”实际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数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100% 

当年应执行“三同时”验收项目总数

 

实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项目数 

规划环境影响执行率=                                       ×100% 

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数 

二十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和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公布的文件确定。重点污染源必须按照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省、市环保监控平台联网,验收合格并确保稳定运行。 

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保部门下达的文件及省、市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 

二十四、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的城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具体见原国家环保总局即将下发的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标准化建设考核办法),环境保护系统有应急管理人员。现场抽查设备等达标情况。考核验收时将现场抽查设备达标情况,查阅省环境保护厅达标验收文件和当地党委、政府文件、资料。 

二十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不低于80%。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是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设区市该项指标以“城考”调查结果为主,结合考核验收组现场随机抽查情况,县(县级市)采用上级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数据并结合考核组专家现场随机调查确定。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抽样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包含学校师生、企业员工、社区居民、政府及事业单位职工及窗口单位流动人口等各类城市人群。该项指标还要求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城市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工业示范园的数量逐年不断增加。考核时主要依据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问卷调查和上级政府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结果。 

二十六、中小学环境全面普及环境教育。  

城市所有的中小学全部开展环境教育、开展相应的环保实践活动。有环境教育教材,并正式纳入到整个教学计划中。考核时依据当地教育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和考核专家组现场抽查结果确定。 

二十七、城市环境卫生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环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创建省级以上卫生城市工作的水平、成效和城市辖区乡村生活垃圾的收储、处置情况,村容村貌的改善程度。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卫生、城建等相关部门的命名文件,当地党委、政府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办法、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