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5日,群众投诉陕西宁强县某村河水变颜色,有臭味,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执法人员对河水上游养殖场进行排查,发现宁强县某养殖场氧化塘一侧土地积坑内养殖污水流入下游某村小河沟内,造成水质异常。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2025年9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2025〕22号),2025年10月13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2025〕9号),该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部分采纳。同时,督促该单位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
2025年1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5〕10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贰万肆仟元整。
三、整改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已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经检测,下游小河沟内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指导帮扶企业不断提高日常环境管理水平,推动问题整治。同时,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督促企业落实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推动形成“查处违法+追责赔偿+生态修复”全链条闭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