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3日,按照上级部门反馈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某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逾期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仍使用辐射装置开展诊疗工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
2025年10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洋县环责改〔2025〕20号),2025年10月15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洋县环罚告〔2025〕8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11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洋县环罚〔2025〕8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壹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
【整改情况】
该单位已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案件启示】
随着放射诊疗设施在医院的广泛运用,在提高医院诊疗能力的同时,辐射装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通过本案,警示医疗机构需时刻关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逾期前必须提前办理延续手续,否则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同时将会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