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根据省秦岭办暗访反馈问题线索,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略阳县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发现,该单位为非规模化养牛场,存在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技术规范,粪污综合利用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2025年3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略环责改字〔2025〕2号);2025年4月10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略环罚告字〔2025〕4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5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略阳环罚〔2025〕4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贰仟元整。
【整改情况】
2025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已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一是面对环境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这不仅是对环境破坏者的警示,更是对全社会的一种教育,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给予违法行为人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通过集体商讨,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适当的罚款额度,这种刚柔并济的执法也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了普法教育,有效提升了违法主体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