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http://hbj.hanzhong.gov.cn

首页 >> 专题专栏 >> 曝光台

留坝县某热力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5-09-10 09:16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执法人员对留坝县某热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种类、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

2025年2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留环责改字〔2025〕2号),2025年3月4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5〕1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3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留环罚〔2025〕1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贰万元。

【整改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业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其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合同”。证中明确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及监测要求等内容,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条款。任何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轻视、漠视乃至主动挑战,本质上都是对法律红线的直接触碰,最终都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