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裂解废气处理设施工况标记为停运(标记3月13日-4月12日),遂开展现场核查,该单位一台裂解炉正在运行,工况与系统标记公开状态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
2025年4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2025〕11号),2025年5月7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5〕4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经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复核和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认为该单位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认定情形。鉴于该单位属于微型企业,且在本次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后认识态度端正,积极改正,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2025年6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5〕7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壹拾万元整。
【整改情况】
2025年4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已按要求对在线设施数据进行重新标记公开,数据传输正常,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行为,既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执法的人性化与温度。企业在违法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态度,正是获得依法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这启示广大企业:一是要严守生态环保红线,杜绝数据造假等侥幸心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发生问题后能主动纠错、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减轻环境危害,方能争取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理空间。生态环境执法始终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以刚性执法维护法律权威,也以柔性举措鼓励企业自律,最终实现环境效益、法治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