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对汉中某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参数显示加热消解温度为165℃,查阅该单位COD在线监测设施备案登记表,载明COD在线监测仪器加热消解温度为175℃,COD在线监测设施设置加热消解温度低于备案温度,涉嫌不正常运行COD在线监测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2024年11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2024〕44号);12月11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18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提交了申述书,请求减轻处罚,鉴于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决定在自由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
2025年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5〕2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贰万元。
【整改情况】
2024年12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参数设置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设施是环境监管的“前沿哨兵”,上述案例警示污水处理企业切实履行治污责任,督促三方运维企业做好在线监测设施日常规范运维;三方运维企业要加强运维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当好企业的管家和参谋,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在线监测设施日常运维,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