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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5-04-02 10:48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陕F19***、陕F89***、陕F33***、陕FJ3***机动车出具的2024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显示:4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机动车,车辆检测报告中OBD检查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一致(均为3I1GK64593720853),但与其他年份检测报告对比发现:同一辆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与2024年度检测结果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2024年11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勉县环责改〔2024〕7号),11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4〕7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12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4〕9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整改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移动源排放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其弄虚作假行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立案查处,对强化检验机构环保监管,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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