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安林沟保护区试验区实施河堤基槽开挖取砂作业,导致施工区域下游河水浑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8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略环责改字〔2024〕8号);8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略环罚告字〔2024〕5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8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略阳环罚〔2024〕5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整改情况】
2024年9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开展后督察,该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停止在保护区内挖沙作业行为,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力保障了保护区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