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洋县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
2024年12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洋县环责改〔2024〕26号),2025年1月13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洋县环罚告〔2025〕1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2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洋县环罚〔2025〕2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叁万元。
【整改情况】
目前该公司已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要求开展监测。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要求,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