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尾气环保监控平台,对陕西某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以来出具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随机抽查,发现该单位有4辆已通过检验(测)的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识别码(ALID码)和校验码(CVN码)数据一致,联系交通管理部门将4辆尾气监测数据异常的汽油小型普通汽车召回重新进行尾气监测,复检后检测数据与原检测数据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2024年11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2024〕50号);2024年12月31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24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5〕1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拾壹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
【整改情况】
2024年11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调阅该单位近期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结合视频监控对比,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口,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过度逐利通过放宽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这种行为不仅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也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态度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