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执法人员对西乡县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检验,通过控制发动机转速(恒值)、随意改变检测方法、不规范采样、默许使用OBD作弊装置等违规操作,影响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对该公司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2024年11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4〕16号),12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4〕12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12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西乡环罚〔2024〕7号),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玖佰元(20900元)。
【整改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察,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一是积极运用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监管,利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过程进行察看、数据进行分析,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快速查处;二是该案在查处环节,依法收集固定证据,集体研究讨论,处罚适用法律及罚款额度准确适当;三是通过打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辖区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起到震慑作用,促进辖区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规范开展,对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进行整改,从而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提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