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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5-04-07 17:28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执法局专项监督帮扶小组对汉中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检线进行检查,通过调取近3个月柴油车非工况法检测数据比对发现,两辆机动车存在未报备合理理由下擅自变更及放宽检验方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且两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短时段冒黑烟现象,但车辆检测报告为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2024年12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2024〕6号),2025年1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5〕2号),2025年1月21日,该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要求免于行政处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不符合减免行政处罚的条件。

2025年2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环罚〔2025〕3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壹拾万元。

【整改情况】

2025年1月,汉中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的2台车辆进行重新检测,结果显示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对上述2台车辆予以报废。

【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技术监管,加强平台异常数据和监控视频异常画面智能筛选。二是加大惩戒力度,对情节严重造假机构吊销资质、列入黑名单,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抽查比例,推行“双随机+飞行检查”模式,避免监管固化。四是推动行业自律,由行业协会制定诚信公约,公开机构信用评级开通公众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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