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进行联网并传输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2024年9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洋县环责改〔2024〕2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洋县环罚告〔2024〕8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11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洋县环罚〔2024〕8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贰万元。
【整改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察,该公司已按要求安装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案件启示】
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完成联网对加强污染源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环境监测设备,并完成数据联网传输。此案既有力推动了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进度,也为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