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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某电动车回收交易站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制度案

2024-12-30 10:45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执法人员对汉台区某电动车回收交易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将拆除的92块废铅酸蓄电池(净重0.452吨)堆放在院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安全贮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经营者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该单位拆除的废铅酸蓄电池予以查封扣押,2024年8月14日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改〔2024〕37号),2024年10月11日向该站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4〕14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11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4〕12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壹拾万元。

【整改情况】

经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该站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并走访问询周边群众,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后,该单位立即对站内贮存的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了合规转运处理,不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经营活动。

【案件启示】

非法收集、贮存、处置、运输危险废物不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立案查处,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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