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http://hbj.hanzhong.gov.cn

首页 >> 专题专栏 >> 曝光台

西乡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4-12-30 10:44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接群众举报西乡县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将养殖废水排入私渡镇龙门河,造成河道污染,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立即调查处理。经查,该单位生猪养殖粪污未经有效处置,通过粪污输送系统设置的检查井溢排进入场区周边的雨水导流渠,粪污外溢发生后,该单位未及时采取拦截、围挡、收集等应急处置措施,造成龙门河及下游河水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2024年7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于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4〕9号)。2024年8月29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西乡环罚告〔2024〕7号),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2024年9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西乡环罚〔2024〕4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壹拾陆万元。

【整改情况】

2024年10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已按责改要求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反映问题的线索收集与调查核实,注重发挥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作用,为锁定违法证据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依法收集固定证据,集体研究讨论,处罚适用法律及罚款额度准确适当;三是举一反三,创新推进监管模式。目前该县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积极指导下,正在全面推进非现场监管(视频监控)模式,现已完成首批视频监控安装联网试点工作。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