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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某建设管理中心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案

2024-12-30 10:45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城固县某建设管理中心在湑水河城固段湿地保护区试验区内实施的平川段防洪工程在建设中对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4年4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于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字〔2024〕34号),2024年6月19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13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7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4〕7号),对该单位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仟元。

【整改情况】

2024年5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项目已按照责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案件查办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同时,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处罚额度,通过行政处罚、批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自然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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