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执法人员对镇巴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部分干清粪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厂区外,未采取防范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合作社养殖厂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1小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第一款违法情形“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并进行处理处置,但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或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对环境有轻微污染,处0-2万元罚款”的规定。
2024年2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向该合作社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镇环责改字〔2024〕1号),2024年2月29日,向该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镇巴环罚告〔2024〕1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3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依法向该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镇巴环罚〔2024〕1号),对该合作社行政处罚壹万元。
【整改情况】
2024年4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对该合作社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经现场查勘该合作社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案件查办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协同合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同时,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处罚额度,通过行政处罚、批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