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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4-08-30 16:24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拔掉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卡,造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缺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7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

2024年5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洋县环责改〔2024〕1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洋县环罚告〔2024〕6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6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洋县环罚〔2024〕6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五万元。

【整改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经现场查看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能有效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在线监管。该企业擅自拔掉传输卡,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无法正常传输,性质恶劣,予以严处,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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