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对汉中南郑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吸附箱密闭不严,未按要求填充过滤毡和活性炭,且过滤毡、活性炭、光氧镇流器等易损耗材未及时更换,喷漆废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2024年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南郑环责改字〔2024〕5号),2024年1月2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南郑环罚告字〔2024〕3号),2024年1月30日,该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要求免于行政处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不符合减免行政处罚的条件。
2024年4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南郑环罚〔2024〕07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伍仟元。
【整改情况】
2024年1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向南郑区交通运输局抄告该公司的环境违法问题,南郑区交通运输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业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业整改。
2024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一是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部门协作及时遏制企业违法行为,凸显执法联动的监管机制;二是通过依法办案向违法主体宣传法律法规,提升企业守法意识,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提高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