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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4-08-30 16:2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对汉中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废物入库时间和产生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量、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分类之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已建立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处10-20万元罚款”的规定。

2024年4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字〔2024〕11号),2024年6月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城固环罚告〔2024〕4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6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城固环罚〔2024〕6号),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壹拾万元。

【整改情况】

2024年5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经现场查看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案件查办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同时,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处罚额度,通过行政处罚、批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影响,并深度整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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