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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黄玉华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4-06-25 15:41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汉台区老君镇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附近,黄玉华涉嫌非法收购废旧电瓶。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经调查,黄玉华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及运输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对黄玉华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黄玉华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黄玉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3年11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对黄玉华非法收集、运输的263块废旧铅酸蓄电池予以查封,11月3日,当事人承诺将该批电池交由汉中市鹏盛废弃油脂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该公司具有危险废物收储资质),并签订了收储协议,根据当事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依法对查封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了解除查封扣押,并现场监督汉中市鹏盛废弃油脂回收有限公司对该批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规范处置。
    2023年11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对黄玉华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及运输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黄玉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3〕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申请。
    2024年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向黄玉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4〕1号),对其行政处罚壹拾万元。
    2024年3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对其实施行政拘留。

    【整改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汉台区电动车经营部和周边群众走访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继续从事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运输活动。

    【案件启示】
    非法收集、贮存、处置、运输危险废物不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立案查处,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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