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汉中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12月24日0时—1时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均值170.6mg/m3,一氧化碳折算浓度小时均值102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小时浓度限值的0.7倍和0.02倍。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2024年1月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2024〕2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2.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以上不足1万标立,超标0.5倍以上不足1倍以下,处35-40万元罚款”之规定,2024年2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24〕3号)。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和申辩,2024年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汉环听通字〔2024〕1号),依法组织了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超标判定适用规则、标准等提出异议。按照市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为确保法律标准适用准确,2024年3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就有关问题书面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关于垃圾焚烧行业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汉环字〔2024〕5号),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3月27日回函:“目前部、省没有针对垃圾焚烧厂(不发电)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专项规定。考虑到小规模焚烧炉存在热稳定性差、烟气成分波动大等实际情况,在我省尚未出台小型焚烧设施适用的标准要求之前,建议参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部令第10号),使用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鉴于该公司在发现超标现象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再出现超标现象。同时结合省厅回复意见建议,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2024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环不罚字〔2024〕1号)。
【整改情况】
2024年1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经现场查看该公司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案件启示】
案件查办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依法下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同时,针对听证中提出的异议,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及时请示上级部门给予业务指导。不予处罚决定遵循合法合理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方式,促进企业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设施运行,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影响。